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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小型修缮工程管理办法(2019年9月修订)

索取号:1010000-2019-0006发布时间:2019-10-21浏览次数:28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小型修缮工程管理,严格工程预算,保障施工安全,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华东师范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华东师范大学工程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华东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修缮工程是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在不改变原建筑物、配套设施结构的前提下,保障基础设施功能完好,以恢复和改善房屋、设施的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为目的所安排的施工活动。适用于本校范围内的水电、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公用基础设施的维修、养护等工程。

第三条  后勤保障部经学校授权对本办法所适用的修缮工程进行管理。

第二章  工程立项

第四条  学校小型修缮工程项目的年度计划由后勤保障部根据实际情况负责拟定,在此基础上申报下一年度修缮经费预算,经学校批准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学部、院系等二级单位由于发展需要进行的改善型修缮,申请部门应提前落实项目经费,并以相应的签报、议决等为依据,由后勤保障部组织实施。修缮需求方案提交后勤保障部后,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修改,如因特殊情况必须修改,须按程序重新申报立项。

第六条  凡未列入年度修缮计划,属于“三重一大”或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的项目须按规定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议决。

第三章  工程审议

第七条  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根据《华东师范大学工程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由学校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进行采购或招标。

第八条  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招投标,一般应由后勤保障部负责确定项目施工单位;二级单位自筹经费的修缮项目,可经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审议并报后勤保障部同意后自行确定施工单位。具体实施办法由后勤保障部制定。

第九条  急修、抢修项目,由后勤保障部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指定施工单位,待急修、抢修项目完成后,补办相关工程手续;难以提前确定工程量的隐蔽工程等项目,由后勤保障部进行初步估算并确定施工单位,待项目完成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后勤保障部经授权代表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合同经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自筹经费进行的修缮项目,其合同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方可报后勤保障部代为签署合同。

第十二条  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项目,合同签订后预付工程款至合同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至合同价的70%,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7%,质保期结束并整改完毕后支付余额款。

第十三条  30万元以下的项目无预付工程首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70%,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7%,质保期结束并整改完毕后支付余额款,具体实施办法由后勤保障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所有修缮工程合同(含自筹经费项目)及相关材料,均由后勤保障部负责存档,并按年度归档至学校档案馆。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后勤保障部要求落实施工方案,安排好工程进度计划,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凡涉及道路开挖、管线埋设、动火等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需向后勤保障部申报,经同意后方能施工。凡涉及房屋内部结构变动(仅指隔断、门窗朝向改动等非改变承重的结构变动)、房间使用性质变化、影响消防设施等情况,还须报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施工方案,通过后方能实施;涉及实验室设施设备的,还应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十七条  所有校内实施的修缮工程,严禁下列行为:

(一)随意拆除任何墙体,损坏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随意增加楼地面的静荷载,在室内的无梁部位砌砖墙或超负荷吊顶。

(二)随意修改原有的门窗尺寸、式样、颜色或增设门窗,破坏外观的统一。

(三)随意遮挡、拆改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等技防设备。

(四)随意在楼板或地面随意刨、凿、打洞,在原有墙体上开槽。

(五)随意密封上下水管道及电缆桥架等设施。

(六)随意拆移水、电、煤气表。

第十八条  后勤保障部工程管理人员根据授权,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对工程建设进行现场监理。对较大工程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还应请监理公司进行现场监理。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须经项目主管领导、管理人员签证备案,施工单位未经许可,自行增加的工作量,一律不得纳入结算。突破预算的项目变更,还须提前落实经费来源。

第二十条  各单位进场施工所用临时用水用电须进行计量,并由后勤保障部进行收费管理,所收费用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六章  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一条  工程结束后,由后勤保障部组织进行验收,对于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需列出清单,限期整改并复验,验收合格后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后勤保障部负责修缮工程的资料送审,由审计处组织审定工作。隐蔽工程验收应由后勤保障部工程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并签证备案,未经现场检查验收并签证的隐蔽工程项目,决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自筹经费进行的修缮工程,相应单位应指定专人对接项目审计工作,审计结束后须会同施工单位付清审价费后,再另行结算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保期内的保修,由后勤保障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没有及时进行维修的,学校可另外指派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并扣除相应质保金。

第二十五条  修缮工程质保期满后,经后勤保障部、各二级单位确认在工程范围内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方可支付质保金。

第七章  监管与追责

第二十六条  后勤保障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修缮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修缮工程的监管和监督,并自觉接受上海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工程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各项规定,对违反者依纪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施工单位在我校进行相关工作期间,如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参与我校修缮工程的资格。

(一)投标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三)未按学校规定施工或不听从学校工程管理人员指令,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四)施工结算高估冒算情节严重的;

(五)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隐患,或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

(六)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上海市、学校有关规定和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华东师范大学小型修缮工程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华师后勤保障20145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