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6-0007发布时间:2016-06-23浏览次数:95

华师社〔20167

 

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改进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预研究项目资助方式,加强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项目作用,特制订《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6524

 

 

 

 

 

华东师范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人文社会科学预研究项目制度实施以来成效显著,为培育国家级、省部级社科重大项目起到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改进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预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预研究项目”)资助方式,加强对重大预研究项目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重大预研究项目的作用,特制订《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大预研究项目重点资助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理论课题的前期研究;重点资助新兴、边缘、交叉学科重大课题的前期研究;重点资助有学术积累价值的基础研究重大课题的前期研究。

第三条  重大预研究项目的目标是资助教师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社科项目。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重大预研究项目面向全校教师。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第五条  申报重大预研究项目的课题申报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凡申报重大预研究项目者,同年须已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等省部级重大社科项目。

第七条  申报重大预研究项目者,须填报申请书。社科处负责对申请书作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申请书提交评审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立项与否。

第八条  确定承担重大预研究项目的负责人,须与学校签订立项合同书。

 

第三章  经费与验收

第九条  重大预研究项目经费须按财务有关规定编制预算,不可以跨年度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拟申报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社科项目的前期研究,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重大预研究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批准后,在三年内应申报三次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等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社科项目,直至获得立项。凡不按规定申报项目或在重大预研究项目执行期间调离华东师范大学者,学校将追回全部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重大预研究项目结项通过以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项目为准,三年内未获得立项则项目中止。

第十二条  重大预研究项目资助强度为12万元,立项后资助3万元,第二和第三次申报国家级或省部级社科重大项目后每次资助3万元,结项通过后拨付项目剩余款项。项目中止则不再拨付后续经费。

第十三条  申报重大预研究项目未能立项,但同时申报的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项目获得立项的,学校将补给资助经费12万元。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和省部级社科重大项目选题。凡申报选题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每项资助500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2016年以前(不含2016年)立项的重大预研究项目按原项目合同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华师社〔20121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