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社〔2016〕9号 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改进人文社会科学海外发文项目资助方式,加强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项目作用,特修订《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海外发文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6年5月24日 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海外发文项目 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加快国际化进程,扩大国际学术影响力,学校设立人文社会科学海外发文项目(以下简称海外发文项目),鼓励教师加深国际合作研究,发表国际核心学术期刊论文。为进一步加强海外发文项目的管理,现修订《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海外发文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海外发文项目资助教师与国(境)外学者联合开展学术研究,提升国际合作研究能力和水平,撰写外文学术论文,积极争取在国际核心期刊上发表。 第三条 海外发文项目的目标是资助教师发表SSCI和A&HCI学术论文。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海外发文项目面向全校教师。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国际合作能力。 第五条 申报海外发文项目者,必须至少有一位国(境)外合作研究者。 第六条 凡是已经获得学校其他国际合作项目资助的项目不可再申报。 第七条 每位项目申报者每次只能申报一项课题。凡承担学校海外发文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可申报。 第八条 申报海外发文项目者,须填报申请书。社科处负责对申请书作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申请书提交专家组评审,确定立项与否。 第九条 确定承担海外发文项目的负责人,必须与学校签订立项合同书。 第三章 经费与验收 第十条 海外发文项目经费须按财务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算,不可以跨年度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海外发文项目承担者,三年内须和国(境)外合作者共同组织至少一次学术工作坊。 第十二条 海外发文项目结项通过条件是:三年内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以华东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SSCI或A&HCI学术论文至少1篇。 第十三条 海外发文项目立项后资助2万元。项目立项三年内举行学术工作坊,追加2万元;以华东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SSCI或A&HCI学术论文,追加2万元。 第十四条 海外发文项目负责人在执行期间调离华东师范大学,须向学校返还全部课题研究经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海外发文项目管理办法》(华师社〔2014〕8号)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