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海外发文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6-0009发布时间:2016-06-23浏览次数:153

华师社〔20169

 

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改进人文社会科学海外发文项目资助方式,加强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项目作用,特修订《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海外发文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6524

 

 

 

 

 

 

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海外发文项目

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加快国际化进程,扩大国际学术影响力,学校设立人文社会科学海外发文项目(以下简称海外发文项目),鼓励教师加深国际合作研究,发表国际核心学术期刊论文。为进一步加强海外发文项目的管理,现修订《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海外发文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海外发文项目资助教师与国(境)外学者联合开展学术研究,提升国际合作研究能力和水平,撰写外文学术论文,积极争取在国际核心期刊上发表。

第三条  海外发文项目的目标是资助教师发表SSCIA&HCI学术论文。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海外发文项目面向全校教师。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国际合作能力。

第五条  申报海外发文项目者,必须至少有一位国(境)外合作研究者。

第六条  凡是已经获得学校其他国际合作项目资助的项目不可再申报。

第七条  每位项目申报者每次只能申报一项课题。凡承担学校海外发文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可申报。

第八条  申报海外发文项目者,须填报申请书。社科处负责对申请书作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申请书提交专家组评审,确定立项与否。

第九条  确定承担海外发文项目的负责人,必须与学校签订立项合同书。

 

第三章  经费与验收

第十条  海外发文项目经费须按财务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算,不可以跨年度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海外发文项目承担者,三年内须和国(境)外合作者共同组织至少一次学术工作坊。

第十二条  海外发文项目结项通过条件是:三年内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以华东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SSCIA&HCI学术论文至少1篇。

第十三条  海外发文项目立项后资助2万元。项目立项三年内举行学术工作坊,追加2万元;以华东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SSCIA&HCI学术论文,追加2万元。

第十四条  海外发文项目负责人在执行期间调离华东师范大学,须向学校返还全部课题研究经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海外发文项目管理办法》(华师社〔20148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