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社〔2016〕10号 各单位: 为推进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教师科研积极性,提升科研能力和水平,学校设立了“科研发展基金”和“绩效奖励基金”,并制定了《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发展基金和绩效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华师科〔2016〕2号)。为进一步加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科研发展基金”和“绩效奖励基金”的作用,根据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余经费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6年5月24日 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余经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我校教师承担的所有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包括国家和各省市部委的计划内科研项目和企事业单位、国(境)外组织所委托的科研项目。 第二条 项目结题。凡我校教师承担的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须按时保质保量地进行结题。各类纵向项目的结题方式和标准以项目上级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横向项目的结题以通过合同验收或项目委托单位认可为准。 第三条 财务结题。我校教师承担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题后,应及时办理财务结题。财务结题通过公共数据库科研和财务管理系统实施。 第四条 结余经费。纵向项目经费须经立项部门的财务决算审核通过后的剩余经费为结余经费;横向项目经费须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的剩余经费为结余经费。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学校按项目结余经费被统筹经费数的60%拨付“科研发展基金”经费,40%拨付“绩效奖励基金”经费,分别进入个人“科研发展基金”和“绩效奖励基金”专用账户。 第五条 经费使用。项目结余经费统筹后,学校拨付的“科研发展基金”经费可用于后续科研项目的支出,以及专职科研人员、博士后、临时人员的聘用和学校安排的其他支出等;学校拨付的“绩效奖励基金”经费可用于教师绩效奖金发放。 第六条 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各类研究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项目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各类纵向项目管理办法中对项目结余经费有规定的,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管理办法执行;未做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