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6-0015发布时间:2016-03-30浏览次数:529

华师人〔20164

 

各单位:

进一步完善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员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员管理办法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616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可招收博士后研究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我校博士后实行学校、流动站两级管理。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各学科专家代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对学校博士后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具体负责落实各项工作,包括流动站的设立申报,博士后年度招收计划,博士后的进出站管理,博士后各类科学基金与人才项目申报,以及博士后联谊会工作等。博管办设在人事处。

第五条  流动站设站长和管理秘书各一人,站长由流动站所在单位的学科负责人担任。由站长及专家组成流动站博士后工作评议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和考核办法以及本流动站博士后的招收、进出站及考核工作。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享的流动站,各单位之间应加强联系与合作,共同承担流动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的招收与进站

第六条  我校具有博导资格和充足研究经费的正、副教授(研究员),均可申请招收博士后进行科研合作。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招收、培养、管理和考核方面须发挥主要作用。

第七条  博士后申请人员的资格和要求

1、博士后申请人员须获得博士学位,年龄3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品学兼优,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申请进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或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2、本校教职工(晨晖学者除外)原则上不得以在职身份进入本校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八条  博士后的招收类型

1、全职博士后

由学校各个流动站自主招收的,进站后档案及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全职博士后不设名额限制。

2、在职博士后

由学校各个流动站自主招收的,经在职单位保留人事关系并同意其脱产进入我校流动站工作的博士后。在职博士后申请人员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严禁党政机关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企业博士后

由学校各个流动站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含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企业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薪酬福利和研究经费等由所在企业工作站承担,在站期间的考核参照企业工作站标准执行。

我校流动站向企业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的工作。工作站向我校流动站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标准为:外省市工作站,3万元人民币/人;上海市工作站,2万元人民币/人。我校合作导师指导费用由工作站与合作导师另行约定。

第九条  博士后申请人员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站手续。

 

第四章  经费与待遇

第十条  全职博士后用人成本由学校和设岗单位或课题组共同承担。学校承担部分从学科建设经费中支付。

第十一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学校为其发放工资津贴,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工资津贴部分由学校和博士后招收单位或合作导师按照2:1共同承担,但学校部分最高每年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博士后招收单位或合作导师出资额每年应不少于2.5万元。若因工作需要,经人事处审核同意,招收单位或合作导师可超比例支付博士后的工资津贴。

第十二条  学校为全职博士后提供不超过2年的待遇,在站时间超过2年,其待遇由学校、博士后招收单位及合作导师与本人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在职博士后进站须缴纳管理费,标准为1万元人民币/人。在站期间学校不提供工资津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待遇。所在流动站或合作导师可根据其工作情况提供适当的津贴和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  凡我校博士后,在校期间可凭博管办开具的住房证明至后勤保障部办理博士后公寓租住手续,具体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博士后进站后可将户籍迁入学校博士后集体户口,在站期间不得另行迁移,出站后户籍随本人转移。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一起流动。子女的入学入托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在站管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之日起计算。博士后须于进站三个月内到校报到,逾期未报到者须重新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因科研项目需要,在站时间由招收单位、合作导师和博士后本人根据项目需要在24年内灵活确定。

第十九条  博士后进站前须就在站时间、工作任务、权利义务、薪酬待遇等内容与招收单位及合作导师签订工作协议和岗位责任书,并交博管办备案。

第二十条  国内博士学位获得者办理进站手续过程中未提供博士学位证书者,须在进站半年内提交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逾期半年未取得博士学位证书者,取消其博士后资格,并按退站处理。

第二十一条  留学回国博士学位获得者办理进站手续须提供博士学位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即留学归国人员证明)。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认定条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认定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流动站和博管办批准,可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经批准出国(境)或逾期逗留1个月以上不归者(非可抗因素除外),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学校博管办,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一年后(企业博士后、晨晖学者除外),流动站须对其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站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坚持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华东师范大学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在合作导师指导下利用我校研究条件所取得的研究结果、发明、论文、著作、专利等全部研究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须为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出站后,利用我校研究条件所获得的全部研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须为华东师范大学。企业博士后科研成果归属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是国家或上海市专为在站博士后设立的科研资助基金,每年按照国家或上海市颁布的申请指南,由博管办组织申报事宜。博士后在站期间亦可申请其他基金。

第二十九条  为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鼓励博士后在站期间到博士后成果转化基地创办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实践活动。

第三十条  凡我校符合条件的在站或已出站博士后,均可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申报全国或上海市优秀博士后。

 

第六章  出站与退站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办理出站手续,须提前一个月向流动站提交出站申请。

第三十二条  流动站须组织博士后工作评议小组,对期满博士后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办理出站手续,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考核结果报博管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出站,可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1、违反国家政策、法令,严重或多次违反学校规定、制度或劳动纪律;

2、违反学术道德,或生活上道德品行败坏的;

3、未经同意滞留不办出站手续的;

4、因身体原因等不适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  退站人员的人事档案和户籍按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政策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校博士后联谊会是博士后自发成立的群众性组织,其负责人由博士后选举产生。博士后联谊会接受学校博管办领导,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由博士后管理经费支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规定的内容,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