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气体钢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6-0016发布时间:2016-03-30浏览次数:144

华师设〔20161

 

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校气体钢瓶的安全管理,规范实验气体的使用,减少隐患,严防事故发生,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了《华东师范大学气体钢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气体钢瓶管理办法(试行)》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6226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气体钢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气体钢瓶的安全管理,规范实验气体的使用,减少隐患,严防事故发生,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华东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气体钢瓶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第三条  依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有关规定,气瓶盛装气体通常分为易燃气体、助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

第四条  各单位在购买、租用、充装、搬运、存放、使用和回收气瓶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制。设备处是学校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气瓶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及安全管理责任书的签订,监督学院(单位)对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审验工作,按季度汇总相关学院(单位)气瓶的使用变化情况,提供有关气瓶使用和管理的技术指导;负责学校气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组织应急救援和协调上级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负责人为气瓶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并与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实验室安全员协助做好本部门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具体使用情况制定气瓶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气瓶管理责任人负责监督和检查落实本单位气瓶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措施;审验本单位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监督检查本单位气瓶使用人员接受安全技术教育情况和本单位气瓶日常使用情况;及时协调和解决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安全员负责汇总本单位各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购买使用台帐和安全技术教育记录;按季度向设备处汇报本单位气瓶使用变动情况;协助协调和解决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条  各实验室的责任教师为气瓶使用管理责任人,对本实验室的气瓶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使用管理责任人应结合本实验室使用气瓶的具体种类和使用情况,参照学校的相关制度制定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有关制度张贴在实验室的显著位置;对具体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指导和监督气瓶在本实验室的安全使用和存放,并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充装使用气体台帐和安全技术教育信息等报学院和管理单位备案。

第八条  学校所有部门应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和配合学校气瓶安全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采购与运输

第九条  各单位使用气体原则上应由学校统一订购,自行订购气体钢瓶的单位须从指定供应商处订购,设备处在梳理全校各单位气体供应商并进行资质审核后确定供应商名单。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从名单外供应商订购气体的,需先对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并将其营运资质和许可证等送设备处备案,否则,设备处不对其发票进行审核。

第十条  气体销售单位须提供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并检验合格的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  采购的气体钢瓶由供应商凭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运输,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危险品运输的相关规定。进入校园的危险品运输车辆需从保卫处指定的校门进出,并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听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在接收气瓶时,应该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气瓶瓶体有缺陷或严重腐蚀、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对其安全性有怀疑时,不得贸然接收和使用。对于未粘帖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未佩戴安全帽(有防护罩的除外)或防震圈等其他安全附件、钢瓶颜色缺失或错误、缺乏检定标识等的气瓶,应拒绝接收。

第十三条  气体钢瓶在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碰撞、抛掷、溜坡或横倒在地上滚动等。

第十四条  在搬动气体钢瓶时不可将钢瓶阀对准人身,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搬运钢瓶通常应使用钢瓶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严禁手抓开关总阀移动,严禁拖拉、滚动或滑动。

 

第四章  储存和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人员要熟悉掌握各种气体的基本性质及特性,严格按照其性质分类、分处存放,存放地点应通风、干燥、无腐蚀,避免阳光直射,严禁烟火和其他热源,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气体钢瓶。气瓶放置应整齐,配带好瓶帽,用钢瓶架或套环固定,做好区域或标牌标识。

第十六条  严禁将相互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的可燃性气体钢瓶和助燃性气体钢瓶混放或存放在一起。严禁将助燃气体钢瓶与易燃物品放置在一起。

第十七条  有毒气体钢瓶应单独存放,严防有毒气体逸出,注意室内通风,应在存放有毒气体钢瓶的地点设置毒气鉴定装置或安装气体监控报警装置。惰性气体钢瓶超过一定数量的,需加装氧浓度报警器。

第十八条  气体钢瓶应专瓶专用,不得任意改动,严禁串用、代用、混用。空瓶应与实瓶分开放置,且有明显标志并妥善固定。

第十九条  气体管线应整齐有序不得直接放置在地上,并做好标识。存在多条管路或外接气源的实验室,应绘制、张贴气体管路布置图。

第二十条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操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使用。

第二十一条  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严禁敲击、碰撞,应经常检查有无漏气。

第二十二条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防止混入其它气体或杂质,造成事故。永久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05MPa的剩余压力,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 Mpa0.3 Mpa(约2kg/cm23kg/cm2表压);氢气应保留2 Mpa。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第二十三条  操作易燃易爆性气体钢瓶时,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第二十四条  压力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螺扣要旋紧,防止泄漏;特殊气体的钢瓶要使用特殊专用的减压器,严禁违反规定改变减压器安装结构和方法。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第五章  回收和处置

第二十五条  气瓶销售单位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并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回收后送交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内不得留存过量气瓶,对于常年不使用或确定不使用的钢瓶应及时联系供应商回收处置。因特殊原因联系不到供应商或供应商无法处置的气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设备处审批,由设备处联系有专业资质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

 

第六章  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八条  气瓶发生事故时,责任教师应立即通知所在单位责任人,各单位按照本单位和实验室制定的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同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未取得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或租用气瓶,不得从未取得资质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气瓶充装,不得私自购买、使用、转让、销售、运输、储存和处置气瓶。违反以上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条  气瓶存放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单位没有规范的操作要求、未对使用人进行操作培训和技术安全指导或使用人不按操作规程使用气瓶的,学校将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购买、租用、充装、搬运、存放、使用和报废其他相似装置(盛装液体钢瓶或相似装置)等压力容器时,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压力容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