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党政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5-0011发布时间:2015-08-27浏览次数:332

 

华师委〔201530

各单位: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高学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华东师范大学党政会议议事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5827


华东师范大学党政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提高学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华东师范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党政会议包括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以下简称“校长办公会”)、华东师范大学校领导专题会(以下简称“校领导专题会”)。

第二章  党委全委会及其议事规则

第三条  议事范围

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讨论决定贯彻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

(二)审定学校章程,审议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学校发展规划,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的全局性重大问题。

(三)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四)讨论确定党代会方案,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和换届方案,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五)需要由党委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议题确定

党委全委会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议题相关材料应根据有关规定提前分送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

第五条  出席范围

党委全委会出席范围为全体党委委员。

非党委委员校领导、校纪委委员、学校办公室主任、非党委委员的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校团委书记列席。与议题内容有关的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六条  会议召开

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常委主持。

党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为扩大民主,凝聚智慧,增进共识,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可召开党委全委扩大会。

第七条  议事程序

党委委员在全委会讨论时,应充分发表意见。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根据讨论事项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党委全委会的决定或决议,由党委书记审阅签发。

第三章  党委常委会及其议事规则

第八条  议事范围

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权,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上级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和任务。

(二)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思想工作、安全稳定、纪检监察、统一战线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和工作部署。

(三)校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校领导出国出境访问等事项;老干部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国内外重大合作和交流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重要资产使用与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事宜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七)学校重大人事人才工作规划和政策,重要人才引进,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重大事项。

(八)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大额度经费的使用(包括年度预算内未列明具体项目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方案及其支出,超年度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超预算20%以上的项目调整方案及其支出,年度预算外支出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方案及其支出,基金会受赠200万元以上资金使用和运作)。

(九)以校党委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通知及其他重要文件,校党委领导同志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及以校党委名义向上级部门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等文件。

(十)上级党组织要求常委集体决策的其他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议题确定

党委常委会应结合学校发展规划特别是年度重点工作等,按学期提前制订议题总体计划。

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提出。学校办公室负责征集议题,并对议题进行初步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可提出具体意见并反馈分管校领导和议题提交单位;符合要求的,提出议题安排清单,汇总相关材料,报党委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正式议程。分管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相关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题清单。

会议议题和材料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确定并发送常委会成员,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如特殊原因临时动议议题,应得到党委书记同意。

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分管校领导须事先提出明确意见。重要事项以及内容涉及多部门职责范围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调研论证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或成熟方案后提交常委会研究。对于专业事项或复杂事项,会前应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专题审议、或由发展规划部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法律顾问意见。相关论证情况和决策咨询意见应当作为议题材料一并提交。

议题的主办职能部门应在分管校领导提交议题的同时将有关材料送达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分送党委常委和列席人员。议题相关材料包括调研情况、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情况、初步意见和解决方案及其主要依据、风险评估、专家意见;如有备选方案也应提交。

第十条  出席范围

党委常委会出席人员为党委常委。

非党委常委的校领导、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

党委常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常委因故不能出席,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和建议可委托其他常委在讨论中转达。

党委常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位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十二条  议事程序

一般由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汇报,必要时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补充。议题经专门委员会审议、专家论证或咨询法律顾问意见的,汇报时应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专家论证或法律顾问咨询意见的采纳情况,必要时由发展规划部进行补充。

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部分议题实行交叉主审制,会前由书记指定分管校领导以外的校领导担任议题的主审人,主审人在议题汇报结束后重点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常委们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党委常委会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须进行无记名票决,所提方案经应出席会议常委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需要表决的其他事项,所提方案经应出席会议常委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会议实行一题一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如遇重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表决。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事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可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并根据规定,补办专门委员会审议、专家论证、咨询法律顾问意见等程序。

党委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由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党委副书记审阅签发。需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需公布的,应通过文件或其他途径及时公布。

第四章  校长办公会及其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议事范围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对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部署和决策。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

(二)学校有关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废止。

(三)学校学科和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基建后勤、国际交流、安全保卫、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改革方案或其他重要问题。

(四)教师队伍建设计划,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重要的经济分配政策,较大额度的资金使用(包括年度预算内未列明具体项目且金额在200-500万元之间的项目方案及其支出,超年度预算金额在100-300万元之间的项目调整方案及其支出,年度预算外支出在100-300万元之间的项目方案及其支出,1000万元以上预算内单体项目方案及其支出),涉及产业布局发展、重大投资和产业资金运作等产业管理,涉及校办企业关、停、并、转等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涉及受赠资金管理、基金会资金运作等的基金会管理。

(六)重大的修建改造计划,学校土地、房屋、设施、设备、水电气煤等重要资源的分配与调整以及使用方案的重大改变。

(七)教职工、学生校级的奖励与处分,涉及学校荣誉和形象的重大事项,学校荣誉职位及称号的授予。

(八)学校重要会议安排、重大活动和庆典安排、校历及节假日安排、国内外重大合作和交流项目等重要工作安排事项。

(九)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议题确定

校长办公会应结合学校发展规划特别是年度重点工作等,按学期提前制订议题总体计划。议题由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学校办公室负责征集议题,并对议题进行初步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可提出具体意见并反馈分管校领导和议题提交单位;符合要求的,提出议题安排清单,汇总相关材料,报校长审定后列入会议正式议程。凡是校领导专题会议能够解决或协调解决的议题,不列入校长办公会讨论。分管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的,相关议题不列入校长办公会讨论。

会议议题和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确定并送达校长办公会与会人员,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如特殊原因临时动议议题,应得到校长同意。

凡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分管校领导须事先提出明确意见。重要事项以及内容涉及多部门职责范围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调研论证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或成熟方案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对于专业事项或复杂事项,会前应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专题审议、或由发展规划部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法律顾问意见。相关论证情况和决策咨询意见应当作为议题材料一并提交。

议题的主办职能部门应在分管校领导提交议题的同时将有关材料送达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分送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议题相关材料包括调研情况、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情况、初步意见和解决方案及其主要依据、风险评估、专家意见;如有备选方案也应提交。

第十五条  出席范围

校长办公会的出席人员包括校长、副校长。根据议题,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参加。

校长助理、研究生院院长、学校办公室主任、发展规划部主任、监察处长、新闻办主任列席。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其他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

校长办公会必须有行政班子(校长、副校长)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参会,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和建议可委托其他校领导在讨论中转达。

校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位副校长主持。

第十七条  议事程序

讨论决定事项,由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汇报,必要时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补充。议题经专门委员会审议、专家论证或咨询法律顾问意见的,汇报时应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专家论证或法律顾问咨询意见的采纳情况,必要时由发展规划部进行补充。

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部分议题实行交叉主审制,会前由校长指定分管校领导以外的校领导担任议题的主审人,主审人在议题汇报结束后重点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总结,做出决定。

会议实行一题一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如遇重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

校长办公会的决议、决定,由校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校长审阅签发。需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需公布的,应通过文件或其他途径及时公布。

第五章  校领导专题会及其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议事范围

校领导专题会主要研究决策未涉及“三重一大”事项,且学校领导根据分工和授权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事项,或者为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提供重要决策意见或建议。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议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对提请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讨论建议方案,形成倾向性意见。

(三)年度预算内未列明具体项目且金额在200万元以内项目方案及其支出,超年度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项目调整方案及其支出,年度预算外支出在100万元以内的项目方案及其支出。

(四)协调处理需要多个部门配合完成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召开学校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十九条  议题确定

专题会议议题由所涉事项的分管校领导提出,或由相关单位提出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或由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委托授权由其他校领导提出。

凡是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入专题会议讨论。

提交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相关单位应在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供简明扼要的背景材料,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等。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牵头单位要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协商预案。对于专业事项,会前应由发展规划部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法律顾问意见。相关论证情况和决策咨询意见应当作为议题材料一并提交。会议议题和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确定并发送与会人员。

专题会议应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十条  出席范围

专题会议的出席人员包括议题所涉事项的主管校领导(不少于两名)、校内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专题会议的相关单位原则上要求安排本单位负责人到会;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必须委托本单位其他同志参会,参会人在专题会议上的发言代表所在单位意见。

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分管校领导以外的其他校领导出席,必要时可邀请书记或校长出席。

专题会议出席范围由分管校领导确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议召开

专题会议的召开,根据议题的不同应得到书记或校长的批准。

专题会议由分管校领导主持。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议事程序

由议题所涉事项的主办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必要时由其他相关单位进行补充。议题经专家论证或咨询法律顾问意见的,汇报时应说明专家论证或法律顾问咨询意见的采纳情况,必要时由发展规划部进行补充。

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总结,做出决定。如遇重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召开专题会议讨论;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向党委书记或校长报告请示。

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纪要形式经分管校领导审定报书记或校长签发。重要决策事项或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委托授权事项,必须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书面通报备案。

专题会议决议若与党委常委会决议或校长办公会决议发生冲突,决定事项以党委常委会决议或校长办公会决议为准。

第六章  议决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会议形成决定和决议时,必须明确议题事项的主管校领导和主办单位,其他相关校领导和单位协同配合。主办单位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会议决定或决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导致无法执行或全部完成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由主管校领导报请党委书记或校长同意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上进行通报;重大调整必须提请做出决定或决议的相同会议进行复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议决定和决议事项的办理和进展情况,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督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或校长汇报。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决定和决议事项的办理和进展情况还需在每月月初的党政会议上进行集中通报。

第七章  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包括议题征集、人员通知、会场安排、资料准备、会议记录、纪要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并起草议决事项通知书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分工配合。

第二十七条  校领导专题会会务工作一般由分管校领导明确专题会议议题所涉事项的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负责,涉及全局的议题或因性质特殊不便由某一个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的议题,由学校办公室牵头负责会务工作。会务工作包括人员通知、会场安排、资料准备、会议记录、纪要整理和归档等工作。

由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负责的校领导专题会议,会议记录、纪要、议决事项通知书等同时交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会议纪律及相关制度

第二十八条  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和“三重一大”事项,校党委、行政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不得以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决策。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学校重大决策必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以及校内各级学术组织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三十条  实行回避制。凡研究涉及出席和列席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亲属的相关议题或涉及其他需要回避的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一条  会议形成的议决、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在无条件服从的前提下,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三十二条  对限制传达范围的议决事项,与会人员不得在规定传达范围之外泄露会议议决和讨论情况;会议议决和决定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不得向外谈论有关细节和内容。如有泄密,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未经同意不提供查阅。会议材料应妥善保管,其中涉密材料,会后应及时收回。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华东师范大学党政会议议事规则》(华师委〔201218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