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5-0014发布时间:2015-10-30浏览次数:186

  

华师〔201513

 

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规范学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根据中央和上海市委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华东师范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5325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学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明确使用责任,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集中使用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使用财政资金、部门自筹资金购买,或有关部门及单位赠送,并以华东师范大学名义进行登记上牌的车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所有公务车辆由学校统一管理和使用。设备处负责车辆的购买、报废等设备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车辆的国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务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查,对违反公务用车使用规定的当事人进行教育查处。

    第五条  学校统一管理的公务车辆,日常使用由学校办公室会同后勤保障部统筹管理使用。因特殊情况保留在二级单位的公务车辆,由相应的二级单位负责管理使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调度管理,用于支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公务接待等活动,校领导可安排相对固定的公务活动用车。学校有大型活动或重大接待任务时,因特殊情况保留在二级单位的公务车辆,应服从学校的统一调派。

第七条  全校所有的公务用车均应实行车辆使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登记公务车辆使用情况。记录内容应包括公务用车使用日期、使用时间、使用单位(部门)、用车事由、取车路码、交车时间、交车路码、加油情况、驾驶员及乘用人姓名等信息。同时,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公务车辆行驶、停放等情况进行监控。对于学校统一管理的公务用车,各单位须凭单申请用车,并及时办理用车费用结算业务。

第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公务用车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使用公务用车的相关费用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车辆使用费应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由学校财务统筹管理。

第九条  相关单位应严格公务车辆管理,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内部管理制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将公务车辆外借校外单位或擅自将公务车辆借给他人驾驶。严禁任何校外单位和个人车辆挂靠学校。

第十条  各类公务车辆在非工作时间应当停放在规定的区域、车库或车位内,节假日期间除特殊情况外,公务车辆应封存停驶。如确因工作需要派车的,必须严格履行派车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车辆须明确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和维护。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切实加强车辆的安全使用、运行维护、成本核算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公务车辆使用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车辆使用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追赔相应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保留在二级单位的公务车辆,由留用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设备处并转国资处备案,同时,二级单位的公务车辆使用须建立规范的使用记录台账。

第十四条  学校公务车辆必须按照交通法规行驶,确保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由公务车辆使用单位和驾驶员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