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学部、院、系(所) 党委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5-0017发布时间:2015-01-15浏览次数:64

 

华师委〔20154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

    为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保证学校学部、院、系()党委会(总支委员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华东师范大学学部、院、系()党委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学部、院、系()党委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共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5113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学部、院、系()党委会

(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我校学部、院、系()党委会(总支委员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部、院、系()党委会(总支委员会)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学部、院、系()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三条  学部、院、系(所)党委会(总支委员会)的决策形式是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以决定或决议的形式体现党组织的意志。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部、院、系()党委会(总支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为: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

    2、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3、党组织设置与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的规划与举措;

    4、发展党员计划、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以及党员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5、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6本单位后备干部的推荐、遴选以及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
    7、本单位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8本单位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稳定等工作的重要事项以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10、本单位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关于议题的确定:

    1、学部、院、系()党委会(总支委员会)的书记根据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与副书记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2、学部、院、系()党委会(总支委员会)的其他委员也可事先向书记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与书记协商后确定;

    3、凡未经学部、院、系()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书记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4、学部、院、系()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书记审定的议题,会前一般应与党员行政正职沟通,听取意见。

    第六条  学部、院、系()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缺席时,如遇突发性重大事件,由指定的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学部、院、系()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书记或提出议题的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经充分讨论后集体决定。

    第八条  学部、院、系()党委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一致的决策意见,应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通过票决,形成决策意见后予以实施,必要时应向校党委报告。
    对有较大分歧而又十分紧迫的重大问题必须作出决定的,可直接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干部人事等个别敏感问题,可采取无记名形式。
    第九条  须安排专人负责党委会(总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工作,完整记录决策过程,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上报学校党委。会议记录、纪要要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议程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并将议题及会议材料送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一条    部、院、系()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未到会人员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意见的形式参加票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学部、院、系()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三条  学部、院、系()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第十四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五条  学部、院、系()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职称、奖惩、待遇以及发展党员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学部、院、系()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处分。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七条  学部、院、系()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学部、院、系()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汇报。

    第十八条  学部、院、系()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在执行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书记同意,可重新召开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十九条  学部、院、系()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校党委汇报,或传达至全学部、院、系()党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部、院、系()级单位。其它实体二级单位党组织,也应参照执行。学校将结合二级单位整体考核、党建责任制考核和干部考核等工作,定期检查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违反本规则的干部,要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在校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华东师范大学院、系()党委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沪华师委(98)号第0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