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审〔2013〕1号 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4-0001发布时间:2014-09-26浏览次数:68

 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审计监督,促进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内部审计规范》、《“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11”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有关规定,学校制定了《华东师范大学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3年5月10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规范财务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内部审计规范》、《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11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主管部门下拨、校内预算安排以及校外单位拨付的有限制性专门用途的经费。包括“985工程”、“211工程”、科研等中央地方财政、主管部门配套安排及学校自筹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校内各单位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项目经费预(决)算、项目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审计应当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全面监督的基础上,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  选择和确定审计项目应遵循重要性、时效性、增值性和可行性原则。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1、审查项目立项及批复情况。项目资金是否按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2、审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和调整的合规性。资金使用是否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报冒领、擅自改变用途和损失浪费等情况;预算调整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

1、审查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2、审查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各项开支是否真实合理,项目经费决算是否与财务账簿一致;

3、审查资产购置与使用情况。资产采购及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合同签署及执行是否合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否存在使用效率较低、资源浪费现象;

(三)项目完成情况及绩效目标

1、审查项目是否按计划要求时间完成,比较实际完成工作量占计划工作量的比重,是否达到了设计规模,有无迟缓及未开展的废弃项目;

2、审查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性。以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依据,在评价项目经济效益的同时,要关注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八条  审计处每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拨款单位的委托、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以及审计力量的可能性,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点和热点问题,确定专项资金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审计经学校批准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由审计处统一负责办理,以加强对社会审计业务委托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用于基建、修缮等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须先按照《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规定》(华师审20063号)、《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审计的补充规定》(华师审20081号)的规定核定工程造价、评价工程管理状况。

第十一条  在实施专项资金审计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十二条  审计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当配合审计处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组应提供的资料

(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项目相关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

(三)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批复书、合作协议等;

(四)项目结题验收申请及验收报告、项目绩效考评自评报告及专家考评书;

(五)项目各环节变更原因说明及相关部门批复;

(六)项目预算执行报告或经费决算报告、经费收支明细账;

(七)项目采购、招标、合同等管理情况;

(八)项目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九)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职能部门审计或检查的书面结论;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必须在对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审计的基础上,选择重要事项进行绩效指标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力求客观公正、准确恰当,避免盲目求全,超越审计范围,以规避审计风险。

第十五条  对实施周期较长的跨年度项目,根据管理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阶段性评价。主要对项目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的偏差情况等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根据项目目标、审计证据、审计评价撰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被审项目所在单位或项目组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整改情况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结果或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审计列入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内容,专项资金审计结果作为评价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和工作实绩的依据。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