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外〔2013〕1号 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国(境)外荣誉教授聘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4-0003发布时间:2014-09-26浏览次数:113

 各单位:

为加强我校高层次外籍专家项目建设,优化外籍专家队伍结构,学校制定《华东师范大学国(境)外荣誉教授聘请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国(境)外荣誉教授聘请管理办法(暂行)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3年5月14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国(境)外荣誉教授聘请

管理办法(暂行)

 

为切实推进我校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加大力度吸引海外高层次专家,加强我校国(境)外荣誉教授聘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对象

华东师范大学国(境)外荣誉教授(以下简称荣誉教授)是我校授予国(境)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

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教授职称;

(二)、学术造诣深厚,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

(三)、能够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为保证授予荣誉教授的质量和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不得因捐赠等原因授予不具备条件的人士荣誉教授称号,应避免在同一时期与国内其他学校同时聘请同一位国(境)外人士为荣誉教授。

二、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根据科研、教学工作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提供拟聘人选的简历、学术成果等资料,签报国际交流处。

三、评审办法

学校每年组织两次对荣誉教授拟聘人选的集体评审工作,国际交流处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

评审工作的实施由华东师范大学外国专家评聘委员会对荣誉教授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进行评议。

四、称号授予

国际交流处汇总评审意见,由校长签署荣誉教授聘请决定。

一般情况下,应举行荣誉教授受聘仪式,由校长颁发证书。仪式一般应在校内举行。确需在校外举行的,必须经校长批准。确需在国外授予的,一般委托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代授。

五、待遇条件

受聘于我校荣誉教授的人员如来我校访问,可享受每年贰万元人民币的国际旅费、住宿费等补贴。

学校职能部门和相关聘请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与已聘荣誉教授保持联系,充分发挥荣誉教授在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六、上报备案

国际交流处负责将所聘荣誉教授的相关资料建立信息数据库,并按相关规定将荣誉教授信息报教育部备案。

七、特殊程序

因对外交往需要,学校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知名人士荣誉教授称号,须按规定程序报教育部审批。

八、解释权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