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社〔2012〕1号 关于印发《人文社会科学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4-0001发布时间:2014-09-26浏览次数:49

 各单位:

进一步推动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做好人文社会科学预研究项目管理工作,学校制定了《人文社会科学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人文社会科学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附件:

 

人文社会科学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我校人文社会科学预研究项目制度实施以来成效显著,为资助更多的教师开展预研究项目,培育国家级社科研究项目,学校决定在中央高校基本业务费专项资金投入的基础上,改进人文社会科学预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预研究项目”)资助方式。为加强对预研究项目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预研究项目的作用,特修订《人文社会科学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预研究项目重点资助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理论课题的前期研究;重点资助新兴、边缘、交叉学科课题的前期研究;重点资助有学术积累价值的基础研究课题的前期研究。

第三条 预研究项目分青年预研究项目和重大预研究项目两类。

第四条 青年预研究项目的目标是资助青年教师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第五条 重大预研究项目的目标是资助教师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社科项目。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预研究项目面向全校教师。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第七条 申报青年预研究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第八条 申报重大预研究项目的课题申报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凡申报青年预研究项目者,同年须已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凡申报重大预研究项目者,同年须已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等省部级重大社科项目。

第十条 申报预研究项目者,须填报申请书。社科处负责对申请书作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申请书提交评审专家进行初审。“繁荣计划”工作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进行答辩评审,确定立项与否。

第十一条 确定承担预研究项目的负责人,须与学校签订立项合同书。

 

第三章 经费与验收

第十二条 预研究项目经费须按财务有关规定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拟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社科项目的前期研究,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青年预研究项目立项后资助2万元,结项通过后追加2万元。

第十四条 重大预研究项目立项后资助5万元,结项通过后追加5万元。

第十五条 青年预研究项目结项通过以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为准,否则为结项未通过。

第十六条 重大预研究项目结项通过以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项目为准,否则为结项未通过。

第十七条 青年预研究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批准后,应连续三年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直至获得立项;重大预研究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批准后,应申报三次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等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社科项目,直至获得立项。凡不按规定申报项目或在预研究项目执行期间调离华东师范大学者,学校将追回全部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申报预研究项目未能立项,但同时申报的国家社科项目,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项目获得立项的,学校将补给资助经费,其中青年预研究资助4万元,重大预研究资助10万元。

 

第四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2012年以前(不含2012年)立项的预研究项目按原项目合同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人文社会科学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人文社会科学思勉跨学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