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财〔2012〕1号 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4-0002发布时间:2014-09-26浏览次数:124

 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福利体系,提高教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同意,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当月起为学校在册在编人员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为规范操作,学校制定了《华东师范大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

                              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福利体系,提高教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非强制性的长期储金,由教职工本人缴存和单位为教职工缴存两部分组成,属于教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我校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对象:学校编制且享受公积金待遇人员(教职工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成本独立核算单位和经费自理人员可参照执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条  我校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数和比例:我校教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与教职工同期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致,2012年缴存比例定为单位3%,教职工3%,合计为6%。缴存比例在一个归集年度期满后,学校将根据财力状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当月起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