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委托审计招投标程序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华东师范大学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规定》、《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审计的补充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委托审计招投标管理办法》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委托审计 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委托审计招投标程序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华东师范大学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规定》、《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审计的补充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跟踪审计、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承担年度零星修缮工程结算审计入围资格等招标项目。 三、 工程委托审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标 四、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学校建设单位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规定》、《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审计的补充规定》的要求备齐送审资料送交审计处。审计处初审合格后,进入委托审计招投标程序。 五、 审计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相关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等。 六、 审计处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并发出招标文件。 七、 招标文件在审计处网页上发布,采用网上公开报名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委托审计事务所。 第三章 投标 八、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审计处收到投标文件后,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如果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审计处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审计处可拒收。 九、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事件变化的,必须及时书面告知审计处。其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十、 项目开标由审计处主持,委托纪委监察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审计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填写《开标汇总表》,并且现场请投标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后,交纪委监察处存档备查。 十一、 审计处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在开标同时由纪委监察处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对不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 十二、 审计处负责组织评标。评标小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设备处、审计处等单位人员组成。与投标单位或招标项目有利益关系和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 十三、 经确认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小组可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四)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五)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十四、 评标小组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时间、评标地点公开进行。各评标小组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评标要求根据审计处提供的经投标人确认的开标记录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由纪委监察处监督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单位,评标结果现场经各评标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纪委监察处存档备查。 十五、 审计处将开评标结果签报给分管校领导,经分管领导批示后,审计处通知各投标人中标结果,并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章 罚则 十六、 投标人发生串标、陪标行为的,学校将不再接受或邀请投标人投标。 十七、 中标人发生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行为的,学校将不再接受或邀请投标人投标。 十八、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