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华东师范大学新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调整办法》已经华东师范大学第七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于2012年6月19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新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调整办法》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新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调整办法 为了全面落实“人才强校”战略,更好地吸引优秀人才,进一步增强学校凝聚力,减轻新进校教职工购房经济负担,根据教育部对上海八所部属高校新教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现对学校2009年起实施的《华东师范大学新教职工住房补贴调整办法》进行修订,特制订《华东师范大学新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调整办法》(简称本发放办法)。 一、新、老教职工的界定 凡是2001年1月1日(含)后参加工作的在编在岗事业编制教职工界定为新教职工,享受新教职工住房补贴。 2001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编在岗事业编制教职工界定为老教职工,其住房补贴仍按《华东师范大学住房补贴分配办法》(华师房改〔2001〕1号)执行,其中附件二中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单位面积补贴标准调整为3000元/平方米,取消工龄补贴。 2011年1月1日(含)以后进校的老教职工,其住房补贴按老教职工执行。 二、新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根据资金来源不同,新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分两部分:一次性发放部分(教育部拨款部分)和按月发放部分(学校自筹部分)。 新教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根据新教职工职务、职级、学位等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一次性发放部分 职务/职级/学位 | 一次性住房补贴标准(万元) | | | 正局级 | 19.6 | | 正高级、副局级 | 16.8 | | 副高级、正处级 | 14 | | 副处级、高级技师、博士 | 12.6 | | 中级、七级职员、技师 | 11.2 | | 八级职员、高级工、硕士 | 9.8 | | 初级、九级职员、中级工、学士 | 9.1 | | 其他 | 8.4 | | 2、按月发放部分 职务/职级/学位 | 按月住房补贴标准(元/月) | | | 正局级 | 1867 | | 正高级、副局级 | 1600 | | 副高级、正处级 | 1334 | | 副处级、高级技师、博士 | 1200 | | 中级、七级职员、技师 | 1067 | | 八级职员、高级工、硕士 | 934 | | 初级、九级职员、中级工、学士 | 867 | | 其他 | 800 | | 三、新教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1、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发放时间为新教职工进校工作满两年后,学校按其进校时的职务、职级、学位予以发放。 新教职工职务、职级、学位变动后的下一年度予以补发差额。 新教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时,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若其在校工作不满10年(校龄)离校的,须退还提前支取的住房补贴(按月计算)。 2、按月住房补贴发放的计发时间为新教职工进校报到之月起,发放期限为10年(校龄),共计发放120个月。领取住房补贴时,须与学校签订协议。新教职工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协议即行中止,住房补贴停发。 新教职工的职务、职级、学位发生变化,住房补贴标准自变化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级、学位标准执行。发放满10年(即120个月)后新教职工的职务、职级、学位再发生变化,住房补贴不再调整。 3、已领取住房补贴的新教职工,若在校工作已满120个月的,根据在校工作10年期间的职务、职级、学位分段计算住房补贴,扣除已领取的住房补贴后一次性发放;若在校工作未满120个月的,根据在校工作期间的职务、职级、学位分段计算住房补贴,扣除已领取的住房补贴后一次性发放,剩余月数按上述月发标准执行。 四、本补贴办法实施前已离职的新教职工不适用本补贴办法。原学校在编在岗事业编制的新、老教职工,在发放住房补贴时已离职的,其住房补贴不再发放。 五、与学校另有住房补贴发放协议的新教职工不适用本补贴办法。 六、本补贴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停止执行华师房改[2009]1号文附件2《华东师范大学新教职工住房补贴调整办法》。原学校制定的住房补贴办法中与本补贴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补贴办法执行。 七、本补贴办法由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