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房改〔2012〕1号 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新教职工住房补贴 发放调整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4-0008发布时间:2014-09-26浏览次数:1278

 各单位:

《华东师范大学新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调整办法》已经华东师范大学第七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于2012619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新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调整办法》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新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调整办法

 

为了全面落实“人才强校”战略,更好地吸引优秀人才,进一步增强学校凝聚力,减轻新进校教职工购房经济负担,根据教育部对上海八所部属高校新教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现对学校2009年起实施的《华东师范大学新教职工住房补贴调整办法》进行修订,特制订《华东师范大学新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调整办法》(简称本发放办法)。

一、新、老教职工的界定

凡是200111(含)后参加工作的在编在岗事业编制教职工界定为新教职工,享受新教职工住房补贴。

200111参加工作的在编在岗事业编制教职工界定为老教职工,其住房补贴仍按《华东师范大学住房补贴分配办法》(华师房改〔20011号)执行,其中附件二中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单位面积补贴标准调整为3000/平方米,取消工龄补贴。

201111(含)以后进校的老教职工,其住房补贴按老教职工执行。

二、新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根据资金来源不同,新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分两部分:一次性发放部分(教育部拨款部分)和按月发放部分(学校自筹部分)。

新教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根据新教职工职务、职级、学位等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一次性发放部分

职务/职级/学位

一次性住房补贴标准(万元)

 
 

正局级

19.6

 

正高级、副局级

16.8

 

副高级、正处级

14

 

副处级、高级技师、博士

12.6

 

中级、七级职员、技师

11.2

 

八级职员、高级工、硕士

9.8

 

初级、九级职员、中级工、学士

9.1

 

其他

8.4

 

2、按月发放部分

职务/职级/学位

按月住房补贴标准(元/月)

 
 

正局级

1867

 

正高级、副局级

1600

 

副高级、正处级

1334

 

副处级、高级技师、博士

1200

 

中级、七级职员、技师

1067

 

八级职员、高级工、硕士

934

 

初级、九级职员、中级工、学士

867

 

其他

800

 

三、新教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1、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发放时间为新教职工进校工作满两年后,学校按其进校时的职务、职级、学位予以发放。

新教职工职务、职级、学位变动后的下一年度予以补发差额。

新教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时,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若其在校工作不满10年(校龄)离校的,须退还提前支取的住房补贴(按月计算)。

2、按月住房补贴发放的计发时间为新教职工进校报到之月起,发放期限为10年(校龄),共计发放120个月。领取住房补贴时,须与学校签订协议。新教职工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协议即行中止,住房补贴停发。

新教职工的职务、职级、学位发生变化,住房补贴标准自变化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级、学位标准执行。发放满10年(即120个月)后新教职工的职务、职级、学位再发生变化,住房补贴不再调整。

   3、已领取住房补贴的新教职工,若在校工作已满120个月的,根据在校工作10年期间的职务、职级、学位分段计算住房补贴,扣除已领取的住房补贴后一次性发放;若在校工作未满120个月的,根据在校工作期间的职务、职级、学位分段计算住房补贴,扣除已领取的住房补贴后一次性发放,剩余月数按上述月发标准执行。

四、本补贴办法实施前已离职的新教职工不适用本补贴办法。原学校在编在岗事业编制的新、老教职工,在发放住房补贴时已离职的,其住房补贴不再发放。

五、与学校另有住房补贴发放协议的新教职工不适用本补贴办法。

六、本补贴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停止执行华师房改[2009]1号文附件2华东师范大学新教职工住房补贴调整办法》。原学校制定的住房补贴办法中与本补贴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补贴办法执行。

    七、本补贴办法由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