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后勤保障〔2012〕1号 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周转房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4-0010发布时间:2014-09-26浏览次数:406

 各单位:

《华东师范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华东师范大学第七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于2012619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周转房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规范学校周转房租赁行为,切实有效解决新进校教职工的短期住房困难,努力营造安居乐业的和谐环境,稳步推进周转房租赁市场化进程,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周转房是指学校用于解决教职工短期住房困难的公有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其性质属于租赁房屋。学校周转房包括华东师大一村西楼青年教师公寓、中江路青年教师公寓、同普路博士后公寓、闵行校区青年教师公寓和学校在上海市其他社区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

第三条 学校对周转房的调配和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合理调配、周转使用的原则。周转房的租赁实行有期限的合同管理。学校周转房的租金每年依据市场租赁价予以调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房管理领导小组是周转房管理的领导机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国资处、后勤保障部(筹)、人事处、财务处、校工会、监察处、房改基金办、保卫处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公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周转房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处理周转房管理的重大事项,监督检查周转房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后勤保障部(筹)是周转房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核周转房的准入手续。周转房的物业管理由后勤保障部(筹)代表学校委托物业机构管理。

学校建立公有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周转房的基础信息、入住学校周转房的人员信息等会及时录入该系统,以便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后勤保障部(筹)、纪委监察处等相关人员随时查阅、审核和监督。

第三章  租住周转房的对象与期限

第六条  租住周转房的对象

1、学校新进入编或实行校级人事代理的教职工,在沪无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的;

2、学校引进人才、访问学者、博士后、来我校挂职干部,在沪无住房的;

3、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要,经教职工所在部门和后勤保障部(筹)审核同意租住的。

第七条  租住周转房的期限

1、新进教职工租赁周转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起算时间以人事处认定的进校工作时间为准;

2、访问学者租赁公寓期限,按照签报批准时间;

3、享受特殊住房补贴待遇的教职工,租住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博士后进站租赁博士后公寓期限为二年;

5、其他人员租赁周转房的期限不得超过进校时与相关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

6、其他符合条件的入住人员租住期限按照签报批准时间。

7、对因特殊情况,确有居住困难的教职工,视房源情况,经过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租住时间。

第四章  学校周转房租金标准

第八条  租金标准的确定

学校周转房租金参照市场租金予以确定。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周转房所在地区房屋租赁市场租金的变化,原则上不低于周转房所在区的上海市公租房的租金价格,结合周转房内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每年5月对周转房租金进行调整,经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向全校公布,于71日起执行。

第五章  周转房租赁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租赁申请及审批

一、每年新进教职工进校后,需要租住学校周转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报,人事处审核会签后,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落实,具体程序如下: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华东师范大学周转房租赁申请表》(后勤管理处网站下载)。

2、单位初审申请信息并签报,,将申请人的《华东师范大学周转房租赁申请表》电子版作为签报附件,主送单位为后勤管理处,会签单位为人事处。

3、人事处审核申请信息,会签意见。

4、后勤保障部(筹)审批,房产物业服务中心落实。

5、申请人凭身份证原件、报到通知至受理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个人承诺书和《华东师范大学周转房租赁合同》,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访问学者、博士后、来校挂职人员及其它符合本法第六条的租住人员,需要租住学校周转房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签报后勤管理处,人事处会签,说明租住期限、租金承担方及缴付方式等。后勤保障部(筹)审批同意,流转到房产物业服务中心落实处理。

三、延长租赁周转房的申请由本人提出、所在部门审核、人事处会签,后勤保障部(筹)初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第六章  周转房的房型及安排原则

第十条  周转房的房型为一室一厅和二室一厅等,其中二室一厅为单身公寓,一室一厅等为家庭公寓。

第十一条  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周转房安排遵从方便教职工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就近安排(教职工主要工作地由所在部门确认)的原则。在申请时,学校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时间、需求程度、房源情况等条件,综合考量,协调入住。

第十二条  单身教职工原则上安排入住单身公寓;已婚教职工视学校房源及本人等具体情况安排入住家庭公寓或单身公寓。

申请家庭公寓的教职工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婚双职工;

2、海内外公开招聘的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已婚且有子女的;

3、特殊情况的人员必须签报请人事处会签,视房源情况处理。

第十三条  其它符合入住条件的人员,申请学校周转房,凭相关部门的签报安排至对应区域。在学校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以帮助申请周转房的教职工联系申请周边区域的公租房。待学校房源充足时,优先转入学校周转房。

第七章  学校周转房租金缴付

第十四条   学校周转房租金的缴付方式

本校教职工租住学校周转房,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的租金标准计算房租,采用一房一价,全额支付。房租由财务处根据《华东师范大学周转房租赁合同》的约定,统一从租住教职工的工资中按月扣缴。

无法通过财务处代扣缴租金的,或者代扣缴不足的,由物业管理部门,根据《华东师范大学周转房租赁合同》的约定,向租住周转房本人收取。

第十五条  超期房屋使用费的计算

租赁合同到期或对其他不符合租住条件继续占用学校周转房

的,学校将发出“退房通知单”与其终止租赁关系,并根据本办法收取高额房屋使用费。

自承租人在“退房通知单”规定的截止办理退房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未退房的,学校收取当年核定的该房屋租金标准的120%的房屋使用费;超过3个月的,学校收取200%的房屋使用费 ;超期半年以上的,除继续收取200%的房屋使用费外,学校将通过法律途径等收回周转房。

第八章  学校周转房的租赁管理

第十六条  签约要求

申请人办理周转房入住手续,必须签订《华东师范大学周转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与承租人首次和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致,为了方便安置新入职的教职工入住,原则上合同的终止时间定为每年的531日,不得超过与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租住周转房的期限。租赁合同期内租金每年根据学校核定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

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同意可以延期使用周转房的人员,必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一年一签,租金以该年学校核定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周转房承租人的义务

1、遵纪守法,自觉接受地区警署、居住小区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的管理,遵守居住小区、楼宇文明公约;

2、不在学校周转房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

3、不准改变房屋室内结构,不准违章搭建;

4、不准转租或变相转租房间、床位等;

5、如实告知与本人相关的家庭住房变化情况;

6、必须保持室内原设施、设备的完好性。若有损坏需予以修缮,故意损坏的,必须赔偿;

7、不私接乱拉电线、不私接自来水、煤气(天燃气),严禁违章用电、用火等。

8、按约交纳租金,并及时付清租住期内所发生的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保安保洁费等相关费用。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承租人,视情节轻重,学校可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所住房屋,追究承租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退房与续租规定

一、周转房租赁期满,要及时办理退租或续租手续。

1、退房

学校周转房租赁期满退房,先到各小区物业办公室由管理员上门查看租借房屋和设施设备完好情况,抄清水电煤用数,结清费用,出据退房单,租住人持退房单到周转房管理办公室办理退房手续。

2、续租

租住学校周转房的租赁合同到期但未满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租住周转房的期限可以续租的,本人提出续租申请,提交所在单位审核签报后勤保障部(后勤管理处),人事处会签,批准后需提前15天到房产物业服务中心周转房管理办公室办理好有关续租手续。

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周转房租赁合同终止,房屋内居住人员必须办理退房手续。

1、按照合同,租用期满且未经批准延长租赁期的;

2、与学校解除工作关系的;

3、本人及家庭购房已满一年(含一年的),或家庭住房变化后,经确认不符合入住条件的;

4、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5、违反第十七条之规定的;

6、学校认为属于应当退房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周转房租赁工作的监督和监察

周转房租赁信息全部录入学校公房管理信息系统,公房管理领导、纪委监察处等部门可随时查询监督。

在学校周转房租赁管理工作中,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和监察,教职工有反映、检举各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营私舞弊行为以及其他教职工隐瞒事实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对营私舞弊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按照学校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九章    

第二十条  对学校周转房中原租住人员的有关规定

在学校周转房中原租住的所有人员,符合学校原规定合同未到期的,可以继续租住到合同到期终止;租赁合同到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租住期限的,可以申请办理续租,重新签订周转房租赁合同;符合学校原规定,未签租赁合同的,按照新规定签订《华东师范大学周转房租赁合同》。

不办理续租申请,原租赁关系终止。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办理退房。逾期不退出周转房的,学校将视作强占学校周转房处理。

对强占学校周转房者的处理办法是:

1、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2、在学校人事处个人档案诚信部分记录在案;

3、告知所在单位,请所在单位协助物业管理部门做好退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经2012619日的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