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要求的实施意见 华师人〔2007〕11号 各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教育部《关于转发人事部有关职称外语考试规定的通知》(教人司〔2007〕102号)、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人〔2007〕5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实施意见。 一、申报聘任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包括转系列)须参加全国或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 体育、艺术等特殊学科的教师或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应符合学校规定的外语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职称外语考试。 1、具有一年以上的留学经历,并在国外留学期间取得国家认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者。 2、国家公派出国并在国外学习生活连续满一年以上者。 3、申报副高级职务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务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者。 4、取得外语专业本科(或学士)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有第二外语要求者。 5、具有博士学位者。 6、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7、1966年以前(含1966年)本科毕业,申报正、副高级职务者。 8、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字数20万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际学术刊物发表过学术论文(且为执笔者)的,经一定程序确认者。 9、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者。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要求的实施意见》(华师人〔2006〕80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要求的实施意见》的解释说明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要求的实施意见》的解释说明 一、自《关于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要求的实施意见》公布之日起,学校将不再组织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 二、2005年及以前的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成绩在2007年及以后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无效; 2006年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成绩在2007年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继续有效。 三、申报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在申报时须提交相应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或免试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报聘任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包括转系列)”是指以下人员: 1、申报我校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包括转系列); 2、参加国家统一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通过考试的中级及以上人员,如在资格考试中无外语要求的,申请聘任相应职务岗位者; 3、我校无评审权需送上海市有关机构评审且通过人员,如果在评审过程无外语要求的,申请聘任相应职务岗位者。 五、关于全国和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注意事项: 1、报名和具体考试事项由本人负责联系,学校不作统一安排。 2、必须根据规定报考相应的类别和等级,不符合规定的成绩合格证书不能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有效证明。 3、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为考试组织实施单位,有关考试事项可向其咨询(电话:64031155),或查阅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http://www.spta.gov.cn)和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的“考试动态”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