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导和鼓励应届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西部地区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索取号:0000000-2007-0003发布时间:2007-10-22浏览次数:86

关于引导和鼓励应届毕业生

面向基层和西部地区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华师学发联〔20072

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我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树魂立根”和建功立业,现结合我校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系、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教育、创业教育,引导广大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就业、创业。

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系、所)要结合学科、专业的特色和优势,广泛利用各种资源,积极为毕业生开拓就业市场,拓宽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就业的渠道。

三、学校设立“服务基层奖”, 奖励志愿到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基层的范围根据当年教育部及上海市的相关文件规定(见附件)来确认。具体奖励规定如下:

对到基层就业的应届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生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2000元和1000元。

对到上海市郊区农村偏远地区(指崇明、金山、奉贤、南汇等区县)乡镇级学校任教的,同时可申报享受上海市政府设立的“去郊区镇校任教毕业生奖励金”。

四、学校设立“服务西部奖”, 奖励志愿到国家确定的西部地区就业的应届毕业生。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等12个省份和自治区。具体奖励规定如下:

对到西部地区省会城市或自治区首府就业的应届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生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2000元和1000元;对到西部其他地区就业的应届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生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3000元和2000元。

对同时符合三、四条规定的应届毕业生的奖励可酌情增加。

五、符合上述获奖条件的毕业生学校将予以隆重表彰并颁发“服务基层荣誉证书”或“服务西部荣誉证书”。获奖毕业生还可根据个人意愿将本人户籍、档案迁至工作地或转回生源所在地。到内地其他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应届毕业生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可参考本实施意见执行。

六、获奖毕业生在基层单位或西部地区工作期满三年后,表现良好,原单位考核合格,符合报考条件,可在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时,在通过国家分数线的前提下,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政策,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在复试时须出具毕业当年学校颁发的《服务基层荣誉证书》或《服务西部荣誉证书》和工作单位的证明。

已获得硕士学位的获奖毕业生报考博士学位,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七、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该条所指的西部、基层范围以及实施细则参照财政部、教育部2006年第133号文附件《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到基层单位、西部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必须认真履行就业协议,不得擅自调换单位;如向学校提出改派申请,必须先向学校退还全额奖金和荣誉证书,再办理改派手续。得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需在服务单位完成服务期限,擅自提前离开服务单位将被取消代偿资格,改由本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九、本意见的有关奖励规定和政策优惠只适用于在毕业当年6月10日前与基层单位和西部地区单位签约的应届毕业生,奖励对象暂不包括各类定向、委培毕业生。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一、本意见由校学生就业咨询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