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教〔2011〕38号 关于印发《本科生毕业资格审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4-0002发布时间:2014-09-26浏览次数:69

 各院系:

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华师教〔201098号)文件精神,经过多方调研,学校制定了《本科生毕业资格审核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本科生毕业资格审核试行办法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本科生毕业资格审核试行办法

 

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对全日制本科生的毕业资格审核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可获得毕业证书。否则,按照《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获得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二、毕业资格审核依据学生所在年级的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的初审时间为毕业学期的前5周,初审由教务处执行。

三、教务处将初审结果发至院系复审,院系须依据培养方案对初审结果逐条进行复审。

四、院系的复审工作在第10周结束。院系向教务处上报预期毕业、结业、肄业和延期学生名单,并对问题及解决方案汇总后签报教务处。

五、因特殊原因培养方案须变更的,院系应将变更原因和拟解决方案及时签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作为毕业审核的依据。

六、毕业学期的课程考核结束后,院系再次进行毕业审核,扣发不能如期毕业学生的证书,并将变更情况上报教务处。

七、特殊类别学生的毕业审核,依据这些学生的培养方案执行。

八、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进行学位审核,学位审核依据《华东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执行。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适用所有在校全日制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