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教〔2011〕47号 关于印发《本科生提前毕业及延长修业期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4-0008发布时间:2014-09-26浏览次数:198

 各院系:

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华师教〔201098号)文件精神,经过多方调研,学校制定了《本科生提前毕业及延长修业期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本科生提前毕业及延长修业期暂行规定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及延长修业期

暂行规定

 

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第七条、第八条,对全日制本科生提前毕业及延长修业期作如下规定。

一、提前毕业

1、学生在标准修业期内,德、智、体合格,提前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

2、学校每学年秋季学期第8周之前受理提前毕业的申请。如有变更,原申请可于随后春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撤销。

3、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后,签报教务处备案。

     4、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年级不作变更,依据其所在年级的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审核。

5、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因故无法提前毕业的,由所在院系签报教务处备案,纳入到下一年毕业生名单中。

6、获准提前毕业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和结算学费,学费按照我校相关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进行结算。

二、延长修业期

1、学生未能在标准修业年限内达到毕业或学位授予要求,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含休学)。

2、学生在延长修业年限内按修读的学分缴纳学费,缴费后在修读课程学期注册日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未按时注册,作自动退学处理。

3、学生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申请的,则依据毕业审核的相关规定,作毕业、结业或肄业处理。

4、学生达到最长修业年限,仍未达到毕业或学位授予条件的,则依据毕业审核的相关规定作毕业、结业或肄业处理。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适用全校所有全日制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