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财〔2011〕2号 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4-0028发布时间:2014-09-26浏览次数:145

 各单位:

根据《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沪教委财〔200663号)文件精神,学校制定了《华东师范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沪教委财〔200663号)的要求,在《华东师范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华师财〔20067)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一、学分制学费的收费标准

(一)、每门课程对应的学分以本科培养方案为核算依据。

(二)、学校不同专业的学费预收标准按照学生入学年度学校公布的预收标准执行。

(三)、按学分收费时,以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为核算基准。学生实际修读学分超出本科培养方案所规定总学分量5学分以上的部分,学校收取超额学分的学费。

(四)、全校实行统一标准收取超额学分的学费。现行为中国学生125/学分;留学生300/学分。在标准毕业期时或提前离校时结清。

(五)学生期中退课,对所退课程按第一条第(四)款标准缴纳学费。期中退课的学分不再计入毕业时学费结算。

(六)学生重修课程,按照第一条第(四)款标准缴纳学费。重修学分不再计入毕业时学费结算。

(七)、延长修业期内的学生,按照每学期实际修读学分和第一条第(四)款标准缴纳学费。

(八)、学生在学期间参加校际交流项目的,应按照第一条第(二)款标准缴纳预收学费。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分作为学费结算的计量对象。交流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以该项目的协议书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为准。

(九)、转专业学生在转专业前按照原专业的预收标准缴纳学费,在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的预收标准缴纳学费,离校时遵照以上各条款进行学分结算。

(十)、对公费师范生,学校免收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量的学费,超出学分、重修、期中退课和延长修业期等遵照以上各条款缴纳相应的学费。

 二、学分制学费的收费方式

(一)、在标准修业期内,每学年学校向学生预收学费。

 (二)、开学后第3周学校选课系统中每个学生的修读课程是本学期学分计量的依据。

(三)转学、退学、开除等学生离校时,按其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结算学费,按照第一条第(四)款标准多退少补。

三、其他事项

(一)未缴清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也不享有在籍学生的选课等相关权利。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向所在院系申请,报学校学工部学生处批准,办理“绿色通道”学费缓缴手续后注册。

四、附则

本办法中超学分学费的收费从2010级本科生开始执行,其他学费重修、期中退课和延长修业期等)的收取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适用对象为包括公费师范生在内的全体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