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社〔2010〕2号 关于印发《人文社会科学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4-0008发布时间:2014-09-28浏览次数:74

 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推动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做好人文社会科学预研究项目管理工作,学校制订了《人文社会科学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人文社会科学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一○年六月一日

 

附件:

 

人文社会科学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我校人文社会科学预研究项目制度实施五年以来成效显著,为进一步推动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学校决定在中央高校基本业务费专项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加大对人文社会科学预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预研究项目”)投入的力度。为加强对预研究项目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预研究项目的作用,特修订《人文社会科学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预研究项目重点资助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理论课题的前期研究;重点资助新兴、边缘、交叉学科课题的前期研究;重点资助有学术积累价值的基础研究课题的前期研究。

第三条 预研究项目分青年预研究项目和重大预研究项目两类,研究周期均为三年。

第四条 青年预研究项目的目标是资助青年教师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每项资助5万元。

第五条 重大预研究项目的目标是资助教师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社科项目,每项每年资助5万元,连续资助三年。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预研究项目面向在职教师。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第七条 预研究项目可以个人申报,也可组织课题组申报。

第八条 申报青年预研究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

第九条 申报重大预研究项目的课题申报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申请预研究项目的人员,必须填写申请书,社科处负责对申请书作形式审查。

第十一条 社科处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书提交评审专家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繁荣计划”专家委员会根据预研究项目初审的结果,进行答辩评审,确定立项与否。

第十三条 确定承担预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必须与学校签订立项合同书。

第三章 经费与验收

第十四条 预研究项目经费必须按财务有关规定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拟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重大社科项目的前期研究,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青年预研究项目结项通过以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为准,否则为结项未通过。

第十六条 重大预研究项目结项通过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项目为准,否则为结项未通过。

第十七条 按时结项通过的青年预研究项目在结题后,应向学校返还1.5万元经费;结项未通过的青年预研究项目必须用剩余课题经费、其他课题经费或课题负责人岗位津贴等向学校返还2.5万元经费。

第十八条 按时结项通过的重大预研究项目在结题后,应向学校返还5万元经费;结项未通过的重大预研究项目必须用剩余课题经费、其他课题经费或课题负责人岗位津贴等向学校返还10万元经费。

第十九条 预研究项目开展期间调离华东师范大学者,须向学校返还全部课题研究经费。

第四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人文社会科学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