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财〔2010〕3号 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0-0020发布时间:2010-11-11浏览次数:95

 各单位: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做好预算编制及管理工作,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院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对原《华东师范大学综合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华师财〔98〕第09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健全预算管理制度,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院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学校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审定学校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定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审定学校决算。

第六条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是学校预算的具体领导机构,负责审议学校预算;审议学校预算的调整;审议学校年度决算。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是具体编制学校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具体编制学校预算调整方案;定期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报告学校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以及由管理职能决定的涉及全校的预算项目,组织和监督其负责范围内的预算执行。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试行“管理重心下移”的院系等单位,其院系务会议是院系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批准院系级预算和院系级预算调整。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和依据

第十条  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逐项核实各项合法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支出预算的编制首先要保证经常性支出,并坚持适度从紧;再按已落实的专项收入来源情况和学校自筹能力安排发展性支出。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全部由学校统一调度使用,全部支出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从学校和各部门的实际出发,对编制程序、重点项目、支出标准和定额、资金分配等,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透明,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内容和方法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五条  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科研事业费拨款、公费医疗费拨款、住房改革拨款等,其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按核定的定额测算。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按照有关要求测算。

(三)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按收费标准测算;科研事业收入由科研主管部门按横向科研项目收入水平测算。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分析往年的决算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业务量和取费标准测算。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参照往年上缴、收入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业务活动情况,采用增量预算按项目逐一测算。

(六)基建拨款。指由上级计划部门安排的预算拨款与基建资金拨款,根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和拨款计划测算。

第十六条  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校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按现行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专项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缮)。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按核定的编制数和工资、津贴、奖金等标准测算。

2、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专业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招待费等。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支出定额标准测算。按会计科目编制详细预算,并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分配到各责任部门,编制责任预算。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助学金等,按照核定的人数及规定的支出标准等因素测算。

4、专项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费、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费等专项支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统筹安排,采用零基预算方法测算。从项目论证、实施到完工全面测算,并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做到“按项申报、专款专用、单项核算、专项考核”。

(二)经营支出。根据计划安排,结合经营收入情况统筹测算。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参照历年实际,结合附属单位上缴情况测算。

(四)结转自筹基建。根据学校资金情况和基建计划统筹安排。

第五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对高校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采取“二上二下”的程序编制。每年10月下旬,由财务处根据学校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增减变动因素,布置预算工作并下达预算控制数,学校各相关部门在12月上旬提供预测计划和数据。内容包括:

1、学生处、研究生院、招办等单位报送在校学生数、招生计划等资料;

2、教务处报送本科生经费预算;

3、研究生院报送研究生经费预算

4、人事处报送人员(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经费、培训等预算;

5、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中心报送外事、留学生等经费预算;

6、科技处和社科处报送科研经费预算;

7、设备处报送实验室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预算;

8、独立核算学院报送本学院年度收支预算;

9基建处报送基本建设预算;

10、后勤管理处报送后勤保障收支预算;

11、图书馆报送图书资料、电子资源等预算;

12、国资处报送对外投资收益、房屋租赁等收入预算;

13、相关院系及其他部门报送收支预算。

第十八条 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发展规划和综合财力,比照上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各部门申请的下年度收支预算,汇总形成下年度预算草案。由分管财务校领导、财务处与各部门及其分管校领导协商后,编制形成学校预算草案。提交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修订后上报党委常委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正式预算方案未经批准下达之前,财务处可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项目及金额预分各项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  学校预算经批准后,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减收增支。

第二十一条  与学校收入预算有关的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缴学校。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经费使用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若遇非常事件不得不调整年度预算时,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 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和任务较大变动引起的学校总体预算调整,有关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告,报经财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财务处根据教育部财务司批复调整年度预算。

() 在学校总收入允许范围内,校内需要调整预算的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须由项目责任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同意、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财务处根据校领导批示或校长办公会议决议调整校内预算。调整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按学校“三重一大”制度执行。

()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原定预算预计不周,预算支出项目间发生此余彼缺情况时,调整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调剂权限必须与审批权限一致;二是调剂只能此增彼减,不得突破预算;三是调剂须有利于提高效益,促进工作。调整的程序是由经费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据情况审定后执行。重大情况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七章  预算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预算单位必须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时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经费支出结构、使用效益及项目取得的效益进行分析评价。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及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上级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对学校各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