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继管〔2010〕7号 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0-0024发布时间:2010-12-10浏览次数:290

 各单位:

    为保障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合理配置教学与科研资源,加强对各类非学历教育活动的管理工作,学校制定了《华东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活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活动管理规定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年十二月十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活动管理规定

 

继续教育是我校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校的继续教育工作要基于规范,着眼发展,与建设高水平大学的目标相适应,与引领中国教师教育发展的追求相适应,与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大局相适应。为保障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合理配置教学与科研资源,加强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活动的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由华东师范大学校内各单位举办或与外单位合作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以华东师范大学名义举办、合办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活动,由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校内其他有关部门协助管理。

第二章 办学资格

第三条 校内具备教学功能和管理能力的二级学院、系(所)经过批准可以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以下简称“办学单位”)

第四条 校内不承担教学任务的部门,以及学校投资的各类经营性公司或企业,不得面向社会组织非学历教育活动。经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非学历教育活动根据项目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项目备案制或项目审批制。

第六条 教育部或上海市教委下达的、或经学校单独批示的指令性项目实行备案制,即由办学单位向学校提交相关文件、培训方案、学员名单等作为备案资料存档。

第七条 除了第七条规定以外的非指令性项目实行审批制。由办学单位向学校提供从事该非学历教育项目的目的、师资配备、教学地点与场所、开设专业与课程等报批资料,经继续教育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该项目。

第八条 涉及与境外合作、合资的非学历教育活动项目,应提请国际交流处对该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核后再行申报。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以及相当于研究生课程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则经研究生院审定资格后再行申报。

第九条 审批通过或备案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在学校的网站上予以公示。未经公示而实施的非学历教育活动一律视作违规行为。

第四章 招生管理

第十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招生简章应载明项目名称、项目性质、授课时间及地点、收费标准、退费办法、颁证方式、职能部门的监督电话等,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误导学员。

第十一条 需发布广告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广告内容须事先经继续教育管理处审核,并报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后,方能公开使用。公开使用的广告内容须与送审样稿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 涉及跨省市招生(含联合招生)的非学历教育项目,须先获学校许可,再经生源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继续教育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进行。派往外省市招生的工作人员名单须报继续教育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招生过程中严格禁止以下行为:以虚假言词或模糊性、误导性语言进行招生宣传;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诋毁竞争同行;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承诺以一定报酬委托他人招生;因招生生源不足而转让或接收转让生源;开具不规范收费票据;向学员收取未在招生简章上明示的费用;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或校门内外两侧人行道上设置招生点、悬挂招生横幅、张贴招生简章等。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活动的收费行为应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并使用学校财务处核定的统一票据。

第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办学单位根据办学成本和供需情况等因素自行核定。项目申报时须将收费标准和成本预算报继续教育管理处审核。

第十六条 非学历教育活动原则上不得收取代办费。如有特殊原因,办学单位须将代办费预算报继续教育管理处审核批准。代办费收取以学员自愿为原则,不得强行收取。项目结束前办学单位应及时结清代办费,多退少补。无法退还的,交由学校财务部门代为转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学员代办费余额。

第十七条 学员在开班前提出退学,其学费应依据收费凭证全额退还,报名费不退,代办费按实结算。学员在开班后提出退学的,其学费按已开课时及相关成本投入比例结算后退还,报名费不退,代办费按实结算。

第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所有收费应公开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地点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收费项目一经继续教育管理处审核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办学单位应重视教学管理,选派有管理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负责人和班主任,明确职责。

第二十条 办学单位实施非学历教育项目时聘请的任课教师须具备相对应等级的教师资格或其它职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办学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并建立教学档案与学籍档案,学习期限在一学年及以上的,学员名册须报继续教育管理处和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凡经批准实施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应按招生简章公布的时间正常开班。因不可抗力因素撤销非学历教育项目,办学单位应在开班前一周向继续教育管理处报告缘由、提交善后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已经开班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终止。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继续开展项目,办学单位须将善后方案报继续教育管理处审核。

第二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原则上不设校外教学点。因特殊原因需设立校外教学点,则首先应获得学校许可,并提供办学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以及可使用的教学场所与教学设备的有效证明(租借教学场地与设备的租借期限必须覆盖项目的运作期限),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的结业证书(证明),由继续教育管理处统一印制(另有规定的除外)。办学单位自制的证书(证明),学校一律不予承认。

第二十五条 办学单位在校内指定地点购买结业证书(证明),填写证书(证明)内页后,凭学员名册和成绩汇总表到继续教育管理处接受审核并加盖“华东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结业证明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证书发放由研究生院按有关规定实施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涉及证书(证明)发放的,按相关协议办理。

第二十七条 非学历教育的证书(证明)费用一律列入该项目的成本,不得向学生另外收取。

第二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证书(证明)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办。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收入按学校确定的基准比例进行分配。如有特殊情况,由办学单位另行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非学历教育活动项目经费实行网上申报结算。结算时应填写《非学历教育项目经费结算表》,一项一表分列结算,并附学员名册等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条 以非学历教育活动项目经费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财产,其产权归学校,使用权归办学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及使用办法按学校的专项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办学过程中需使用学校教学科研资源的,办学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向学校缴付资源使用补偿费。

第三十三条 办学单位发放劳务等费用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办学单位应依法认真建立健全财务档案。

第九章 合作办学

第三十五条 合作办学的校外合作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办学资质的单位。不得与个人或非法人单位合作办学。

第三十六条 合作办学要坚持学校办学的主体地位,严禁转移和下放办学权和教学权。

第三十七条 合作办学必须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或“合作办学合同”。合同(协议)需经学校审批通过后,以学校名义与合作单位签订,加盖“华东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合同专用章”。

第十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继续教育管理处除不定期对所有非学历教育项目进行督查外,每年还将对实施非学历教育活动的单位进行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将对在非学历教育活动中规范管理、质量优秀的办学单位给予表彰。对经常发生违法或违规行为、教学质量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办学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从事非学历教育活动的资格,同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学校授权继续教育管理处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此前学校有关非学历教育活动的文件条款与本规定不相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