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纪[2010]7号 关于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上交制度的实施细则

索取号:0000000-2013-0027发布时间:2013-10-29浏览次数:101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礼品,是指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干部在各种公务活动中不准收受影响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对确实难以拒收或由他人代为收受转交的礼品,必须在收到后的一个月内登记上交,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上交手续的,应在事后说明原由。

第四条 干部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需登记上交。

第五条 收受的礼品进行登记或上交的数额规定

()一次收受价值在200元以上的礼物,必须到校纪委监察处登记上交;

()未能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不论数额多少,一律到校纪委监察处登记上交。

第六条 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领导干部对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品不制止、不退回或不上交的,追究该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

第八条 执行礼品登记上交制度的范围和受理单位

()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受理全校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礼品登记上交工作,并由专人负责《礼品登记统计表》的填写和归档工作;

()校纪委监察处对已登记的上交礼品,要及时移交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由“两办”统一保管、处理。

第九条 对已登记上交的礼品的处理办法

(一)价值在200元以上适宜办公使用的用品,可留受礼人单位(或学校)使用。对电脑、摄像机等贵重物品,还应到设备处登记备案,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二)具有纪念意义的工艺品、艺术品等可作为受礼人单位(或学校)的装饰品、陈列品等;

(三)衣物、食品、烟酒等日用品,可留受礼人单位作为奖品、慰问品等;价格明确的日用品也可以以市价的50%折让给受礼人,每人一年以两件为限;

(四)礼券、购物卡等交校工会CA俱乐部,用于慰问、帮困等;加油卡可用于校车队公务车辆;

(五)现金一律上缴校财务处,财务处设“廉正账户”,缴款凭证需妥善保管。

按以上办法处理的礼品,均需做好登记、领用、签收、用途记录等,并于每年615日、1215日前将处理情况报校纪委监察处。

第十条 校纪委监察处对学校礼品登记处理的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上报市教卫纪工委。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华东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