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修订)的通知(华师设〔2006〕4号)

索取号:0000000-2006-0001发布时间:2006-06-30浏览次数:76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根据劳动部《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 号)和原国家教委计划财务司转发的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关于禁止滥发职工个人劳防用品的通知》(劳人护[1988]10)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修订),现印发给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防护发放制度》(修订)

华东师范大学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劳防用品发放 制度 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06630日印发

(共印 100份)

附件: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部《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 号)和原国家教委计划财务司转发的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关于禁止滥发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通知》(劳人护[198810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简称劳防用品)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必备护具,应根据安全工作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得混同生活福利,更不能巧立名目,滥发其它物品。发放的劳防用品不准转卖。

第三条 为确保我校劳防用品的合理发放,各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审核本部门享受劳防用品人员的名单,并将名单及时报设备处。

第四条 劳防用品的范围、价格标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第五条 因科研野外所需的特殊劳防用品,应有专项报告,经设备处同意后方可购买,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 劳防用品的采购、发放工作,统一由设备处负责。校内部分承包单位可自行采购、发放,但总金额不得超出学校人均劳防用品发放标准。

第七条 兼职人员的劳防用品标准,由设备处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酌情核定。

第八条 经校人事处同意,聘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临时工、返聘工的劳防用品,可按正常标准发放。未经人事处同意的上述人员的劳防用品,原则上不予解决。特殊情况由用人单位用科研等计划外经费申领劳防用品。

第九条 本制度由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