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实验室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华师设〔2006〕11号)

索取号:0000000-2006-0003发布时间:2006-08-10浏览次数:95

各院系、重点实验室: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 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 年第20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实验室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实验室档案管理办法》(修订)

华东师范大学

二○○六年八月九日

主题词:实验室 档案管理 办法 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06810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

实验室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的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 年第20 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是实验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档案应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档案的内容。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档案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应定期检查实验室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情况,并将档案工作纳入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考核范围。

第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执行档案借阅手续。实验室主任及具体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四条 实验室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有关文件及材料;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实验室占用的房间数、面积及用房的相关图纸;实验室考核评估材料;实验室先进评比和表彰材料;实验室的各种规章制度;实验室工作日记;实验室历年的经费及使用情况;教育部要求上报的关于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的信息(信息的具体内容参见每年教育部下发的〈关于报送高校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统计数据盘及报表的通知〉)等。

(二)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实验技术人员工作分工记录(包括每届实验室主任、任课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工人等)、培训记录、人员考核晋升情况、岗位工作日志等。

(三)实验教学

实验教材、教学大纲、课程表、历年考题,实验项目及开出率、实验记录、报告、研究资料,技术开发材料,实验室开放记录等。

(四)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低值材料及低值易耗品账,仪器设备运行、检查、维修、借用记录,仪器调拨、报废凭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论证报告、开箱记录及装箱单、安装调试记录、保修单、验收报告、设备说明书及随机技术资料、使用记录等。

(五)成果

反映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方面研究成果,包括论文、鉴定材料、专利、获奖材料及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如反映实验室重要活动的照片、录像等。

第五条 实验室档案应从实验室建立之日开始建档,逐年积累,严加保管,并根据学校规定,定期将需要长期保存的文件资料移交学校档案馆统一保管与提供利用。

第六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者,学校将予以表扬及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