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化学废弃物回收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华师设〔2006〕10号)

索取号:0000000-2006-0004发布时间:2006-08-10浏览次数:120

各重点实验室、院系:

为保护环境,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化学废弃物的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第344号国务院令)和《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第56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化学废弃物回收处置办法》(试行)

华东师范大学

二○○六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化学废弃物处置 办法 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06810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

化学废弃物回收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化学废弃物的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年第344号国务院令)和《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06 年第56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总原则是实行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无害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即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有条件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先行处理处置。在处理处置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体积、重量和危险程度。已产生的危险废物应首先考虑回收利用,如对甲醇、乙醇、丙酮及苯之类用量较大的溶剂,原则上要把它回收利用,而将其残渣加以处理。以减少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回收利用过程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第三条对环境无害、无危险性、不产生气味的水溶性化学废弃物,加水溶解后随适量自来水冲稀后排入下水道;对环境无害、无危险性的非水溶性固体废弃物可作为一般垃圾处理。

第四条强酸、强碱性的废液应分别存放于专用的塑料桶中,旋紧桶盖,贴上标签:累积一定量后,需将废酸、碱液中和并随适量自来水稀释后排入下水道。

第五条废弃危险化学品应进行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容器要密闭可靠,不破碎泄漏。严禁随意排入地面、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防止环境污染。

第六条以下所列的废液不能互相混合:⑴ 过氧化物与有机物;⑵ 氰化物、硫化物、次氯酸盐与酸;⑶ 盐酸、氢氟酸等挥发性酸与不挥发性酸;⑷ 浓硫酸、磺酸、羟基酸、聚磷酸等酸类与其它的酸;⑸ 铵盐、挥发性胺与碱。对硫醇、胺等会发出臭味的废液和会发生氰、磷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废液,以及易燃性大的二硫化碳、乙醚之类废液,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泄漏,并应尽快进行处理。含有过氧化物、硝化甘油之类爆炸性物质的废液,要谨慎地操作,并应尽快处理。

第七条废弃危险化学品由设备处负责定期收集,并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教学用途的处理费用由学校承担,科研用途的处理费用由学校和使用单位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第八条其他特殊性质的废弃危险品应集中保管,如钠、钾、锂等经油封处理后,旋紧瓶盖,上交化学药品室保管;汞、磷等经水封处理后,旋紧瓶盖,上交化学药品室保管。

第九条剧毒品的领用按“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用、双账本、双锁)执行。根据用量报批后领取,用多少领多少,当日投料用尽,杜绝“库中库”。使用剧毒品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本科生不可以单独使用剧毒品。废弃的剧毒品以及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剧毒品废弃物,应由使用单位作“无害化”处理,其处理方案必须报院()和设备处审批、备案。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剧毒品由设备处报公安管理部门批准,交环保部门确认的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剧毒品以及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后仅限于在本实验室指定的实验中使用,必须严格控制流向,如有外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含有放射性和致病生物污染物质的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单独收集,严防泄漏,不可混入化学废弃物中。由设备处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或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管理、使用、保管危险化学品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