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华师设〔2006〕9号)

索取号:0000000-2006-0005发布时间:2006-08-10浏览次数:93

各院系、重点实验室: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现印发给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华东师范大学

二○○六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实验室 安全管理 办法 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06810日印发

(共印 80份)

附件: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2006 7 月修订)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一条 各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悬挂公示。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要责任到人,各实验室应设有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安全员有权制止与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 对首次做实验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基本知识并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

第四条 实验室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积极表彰先进,严肃查处事故。

第五条 若发生事故,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和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六条 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七条 保持实验室内清洁、整齐,日常安全管理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

第八条 实验室的专业人员必须掌握本室的仪器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操作规程;定期检查仪器设备,保持仪器设备性能良好;贵重仪器设备应设专人负责,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实验室人员应了解易燃易爆品的有关知识及消防知识,杜绝火灾隐患。实验室防火工作严格执行学校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实验室内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大功率教学仪器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时,要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作好详细记录。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化学废弃物应进行分类收集,妥善贮存。盛装化学废弃物的容器要密闭可靠,不破碎泄漏。容器需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严禁将化学废弃物随意排入地面、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防止环境污染。具体细则详见《化学废弃物回收处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加强压缩气体钢瓶的管理,不得存放备用钢瓶,规范使用细则详见《压缩气体钢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申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室在动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动物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许可证。实验室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使用人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操作和使用规定。具体细则详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校设备处、保卫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有权停止其实验室工作,限期整改,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凡因保管不当、违章操作、工作失职而发生火灾、事故、被盗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主要安全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