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华师设〔2006〕13号)

索取号:0000000-2006-0006发布时间:2006-09-01浏览次数:90

各院系、重点实验室:

为了提高办学效益,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学校实验室全面开放,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 年第20 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令)和《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及〔200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各有关单位。

请遵照执行。

附件:《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华东师范大学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实验室规章制度 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0691日印发

(共印80份)

附件:

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办学效益,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32 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包括重点实验室、基地、各类中心、操作训练室)是教学、科研基地和对社会服务的窗口,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对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自主学习条件,是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是充分发挥实验室现有资源、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的有效措施。重点实验室向学生开放,有利于科研后备人才的培养。

第四条 全校各教学、科研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各级实验室、基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开放活动,积极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应遵循面向全校、因材施教、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指导思想,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二章形式与内容

第六条 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同时,各实验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以下模式进行开放工作。

(一)项目开放模式。即通过立项、课题申请的形式开放。实验室(尤其是重点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可以定期设置开放研究项目,供学生申请参加。

(二)基地开放模式。学校现有的实验室、文科科研基地和理科基地可以成为大学生课外实验活动的基地,支持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实验竞赛、课外科技活动、科技制作等。

(三)课程开放模式。实验室可以通过建立选课制度实施弹性实验教学,为自主式、探究式的实验新课程的设立创造自助餐式的实践教学环境。

第七条 开放的内容:

(一)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

(二)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研究型自选实验课题。

(三)以学生为主体的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实验活动。

(四)非计算机和教育技术学专业学生,开展提高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的实验活动,如软件开发、课件制作、平面设计、网站建设等。

(五)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在实验室开展的活动等。

第八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实验室开放,是指对本校本科学生的开放。开放性实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放性实验项目不能与学生所学专业课程的实验教学内容相重复。

(二)属于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应是对教学计划内必做实验的延续和提高,包括综合性、设计性、障碍性实验和软件开发、课件制作、网站建设等。

(三)开放实验是对学生进行课外开放。把课内的实验内容移到业余时间去完成,不列入实验室开放范围。

(四)实验项目设计由所在院(系)组织专家论证,经审批后可列入开放实验范围。

第三章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应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设备处、教务处、科技处和社科处组织协调,各院(系)主管教学或实验室工作负责人直接领导本院(系)的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测试费和指导教师(含辅助人员)实验津贴费等,不列支其他费用。该基金遵照《大夏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的管理办法》(华师教〔2006200 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初各实验室应将本学期开放的实验项目向学生公布。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自愿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可以进入相关实验室参加开放实验。

自带实验课题的学生,可在开学初向实验室直接提出申请,设计好具体的实验方案,经实验室同意、院(系)批准后,报设备处和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实验过程必须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现场指导下进行,损坏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在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就本学期内实验室向学生开放情况按规定格式写出书面总结,交院系存档,并报设备处、教务处备案;同时就下学期拟开出的开放实验项目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汇总审定后报设备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和备案。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要加强管理,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的记录,做好实验成果的收集和有关论文推荐发表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将定期对各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实验室效益评估和经费投入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鼓励与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学生参加开放实验。各实验室应根据学生的实验时间、实验难度、实验结果(包括实物、论文、实验或总结报告等)以及指导教师评价提出记分方案,由教务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评定。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开放实验工作。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含管理人员)的津贴发放参照《大夏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于在实验中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并能取得良好效益的教师或管理人员,学校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产生创新性成果。通过学生开放实验取得成绩的项目,可以申报各种评奖和参加比赛。学校对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项目指导教师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奖励,并作为优先推荐和评选年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及教学优秀质量奖的条件之一。

第十九条 鼓励逐步实行实验室全面开放。凡有条件实施全面开放的实验室,可试行值班运行的管理模式。根据考核结果,对管理规范、取得良好使用效果的教学机房、实验室,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材料费补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