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实验室工作规程》的通知(华师设〔2006〕14号)

索取号:0000000-2006-0007发布时间:2006-09-12浏览次数:69

各院系、重点实验室: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实验室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实验室工作规程》

华东师范大学

二○○六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实验室规程 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06912日印发

(共印 80份)

附件:

实验室工作规程

2006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年第20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建设实验室,必须从实际出发,与学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合理配置仪器设备,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的实验教学体系,吸收现代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努力承担科学实验任务,参与重大科研课题实验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八条 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创新。

第九条 挖掘潜力,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制与开发;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经常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建设

第十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开发等任务;

()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教学实验室及校级中心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消须经学校正式批准。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消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学校根据财力、物力、环境、设施、人员结构等统一归口,全面规划,进行建设。

第四章 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有一名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设备处是学校教学实验室的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的体制。各院(系)设一名副院长(副主任)主管实验室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由主管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实验室工作专家组成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保规定,不得随意排放三废物质,不得污染环境。化学废弃物的处置按《化学废弃物回收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家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家具进行全面管理。做好仪器仪表、工具的计量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办法》和《实验室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实验室的信息与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定期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实验室工作业绩和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热爱实验室工作,组织管理能力强的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基础教学实验室和校级中心实验室的主任由学校任命;国家级、省部级的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推荐报上级主管部门任命。

第二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由主管部门根据在校学生人数,实验教学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折算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考核,从事放射性等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定期培训。

第二十七条 定期开展对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