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家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华师设〔2006〕17号)

索取号:0000000-2006-0010发布时间:2006-09-18浏览次数:94

各院系、重点实验室: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家具的使用率、利用率和完好率,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家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家具管理办法(试行)》

华东师范大学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印发规章制度 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06918日印发

(共印80份)

附件:

家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家具的使用率、利用率和完好率,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具包括木制、金属、钢木及其他材料制作的家具。

第三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家具管理实行校、实体院系(部、处、室)二级管理体制。设备处是学校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家具的购置计划、审批、采购、验收、建账、调配、报废等管理工作;各实体院系(部、处、室)应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家具验收、建账、使用、维护维修和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属于公共使用的家具(如教室、会议室的家具)和学生宿舍内的家具由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 家具的采购工作详见《华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及家具采购办法》。

第六条 单价在800 元以上(含800 元)的家具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单价在800 元以下300 元以上(含300 元)、一次性购置50 件以上的家具或单价300 元以下、一次性购置相同家具总价15000 元以上的家具为批量家具,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由设备处验收后建立固定资产家具账并实施管理,各实体院系(部、处、室)验收、领用后建立固定资产家具账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家具按《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条 无论何种经费购置的家具均属学校资产,需办理上述规定的相关手续,未办理手续的,财务处不予报账。接受赠送的家具按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进行管理,单价不详的按照当时的市场价估价入账。

第九条 家具的转移。校内不同的院系之间进行家具转移时须由设备处出具转移单,各单位凭转移单及时调整家具账,保持账、物相符。

第十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在用家具进行核查,以保证家具的账、物相符。变更家具管理人员时,应办理账务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和单位领导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并交设备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未经设备处批准,学校家具一律不得外借或出租,违者按固定资产流失追究外借或出租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家具丢失,或人为损坏致使家具失去使用价值,应追究责任人责任,并要求按家具原值的20%~100%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属于固定资产的家具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设备报废单”,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设备处审批,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报废处理,同时凭报废单及时调整各级家具管理账。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长期闲置不用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家具,应及时办理转移或报废手续。

第十五条 家具报废处理后若有残值收入,按学校有关规定上交财务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