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养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华师设〔2006〕8号)

索取号:0000000-2006-0016发布时间:2006-06-30浏览次数:119

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营养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作了修订,现印发给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营养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修订)

华东师范大学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营养保健费发放 管理 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06630日印发

(共印 100份)

附件:

营养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教备局字[1988]008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营养保健等级

第二条 甲级(70 /月)

(一) 直接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及长期从事黄曲霉素B1、亚硝胺等强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

(二)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产工作,在实验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

(三) 经常直接接触含汞、铅等稀有元素或其它有毒物质者。

第三条 乙级(45 /月)

(一) 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等的研究工作,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者。

(二) 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者。

(三) 校级化学药品库、剧毒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专职保管、分装和发放者。

(四) 从事激光研究调试及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曝光及蒸发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丙级(30 /月)

(一) 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等的研究和实验课教学工作人员。

(二)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和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人员。

(三) 校级化学药品库高毒以下药品、化工原料的专职保管人员。

(四) 专职静电复印工和暗室洗相工作人员及空调、冰箱等制冷设备的维修工。

第三章 营养保健费的发放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从事放射线类工作的人员按月发放营养保健;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按实际接触天数享受保健待遇;全月接触19 天以上者可享受批准级别的100%12-18 天者享受75%6-11 天者享受50%;小于6 天者不予享受。

第六条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超过四小时算一天,二至四小时算半天,但同一天内超过八小时仍算一天。以日计算时达到22 天为满月,每日享受金额为享受级别满金额的l22

第七条 病假、事假、探亲假、离职学习和非有害工种出差时,应按实际天数扣除保健待遇。

第八条 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可享受营养保健的工作人员,只享受其中一种。

第九条 实习、进修和协作人员的营养保健凭所在单位证明,由派出单位审核发放。

第十条 研究生进行毕业设计实验或论文实验,在工作中接触有害健康物质连续工作超过三个月时,可按相应标准享受营养保健。

第十一条 对进入有毒有害或放射性的实验室等场所进行安装、维修等工作的人员,应享受与该实验场所工作人员同等的保健待遇,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

第十二条 申请和审批程序:由教职工提出申请,填写“华东师大营养保健费申请表”,经教研室(或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平衡,由院(系)汇总报设备处审批确定级别。已核定的级别由各院(系)在每学年年初复审一次。工作变动后,应及时调整或取消。

第十三条 每季度末由院(系)指定的专人填报本季度应享受营养保健人员的营养保健费发放单,一式四份,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核后,报设备处审批。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