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华师设〔2006〕7号)

索取号:0000000-2006-0017发布时间:2006-06-30浏览次数:87

 

各重点实验室、院系:

为加强我校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2002年第344号国务院令)和《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第5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华东师范大学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危险品管理 办法 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06630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

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2002 年第344号国务院令)和《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06 年第56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危险品的范围

第二条 危险品包括剧毒品、化学危险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一)剧毒品——指列入《剧毒物品品名表》(GA58-93)的物品,包括氰化物类、砷化物类、汞化物类、磷化物类、生物碱类等。

(二)化学危险品——指列入《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 的物品,包括易燃、易爆、腐蚀品等。

(三)放射性同位素——指不包括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四)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

第三章 申购

第三条 凡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申购和使用剧毒品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提交化学危险品使用申请报告,经审核批准后由设备处负责订货采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外订货。放射性同位素实行每年一次集中订货(具体日期由上海市科技公司下达)

第四章 运输与保管

第四条 剧毒品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按上海市公安、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设备处指定专人负责提货,然后直接交订购人。订购人在收货时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核对,做好登记,如发现差错、包装破损、溶液泄漏等情况,应及时向设备处经办人员报告,以便妥善处理。如验收合格,应及时与设备处经办人员联系,办理报销和登记手续。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危险品保管制度,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进行详细记录。

(一) 应分类、分项存放。

(二)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

(三) 氢气和氧气钢瓶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分库存放,氧气钢瓶严禁与油脂接触。氯气与氨气及氢气在提货过程中严禁配装,以免混合后发生爆炸。

(四) 化学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设专人管理。化学危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防湿、除静电等安全措施。

(五) 遇火、遇湿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方存放。

(六)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害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的地方存放。

(七)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混放在同一仓库。

(八) 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经常进行定期检查。

(九) 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应根据消防要求,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及通讯报警装置。

(十) 要配备相应的急救、防护设施。

第五章 剧毒品和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使用剧毒品和放射性同位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五双条件(即两人管理、两人收发,两人运输,两把锁,两人使用),领用时报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批。双人领用,随用随领;一次投料,两人发料。贮存、领取、使用、归还剧毒品和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建立使用管理档案,做到出入库计量精确,记录内容清楚,确保安全,责任到人。

第七条 未经设备处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准私自租借、转卖剧毒品和放射性同位素。因情况特殊,使用后有剩余的,须及时清退回库,不得私自保存。违反规定导致严重后果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管理人员应在每个学期期末对本单位的剧毒品和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清点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六章 防护与事故处理

第九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使用和保管,学生使用化学危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作好详细记录。谁使用,谁负责。

第十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须按规定申理使用许可证。使用人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操作和使用规定,具体防护细则详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做好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同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三条 危险品的废弃物由设备处指定专人收取,并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处理前各使用单位和个人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