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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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2020年修订)

索取号:0707002-2020-0007发布时间:2020-08-25浏览次数:529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管理行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东师范大学的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决定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提出的申诉。

第二章  机构组成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处、监察处、团委、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等部门和组织的相关负责人或其代表,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共同组成,并可以聘请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申诉受理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诉人所在管理单位师生代表可列席参加相关会议。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常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受理学生申诉。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申诉复查结论;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诉与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及送达签收的相关材料。

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信息、有效联系方式、有效送达地址;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材料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可以建议申诉人在3日内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申诉受理范围内的;

(二)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

(三)对已经作出申诉复查结论重复申诉的。

第十二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述人撤回申诉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十三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等有关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除存在不予受理、申诉人撤回申诉等情形外,应当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当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申诉复查。根据申诉人申请,也可以采取申诉人到场陈述的方式进行申诉复查。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主持召开,也可以由主任委托一名委员主持召开。与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或者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参会委员,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申请回避。委员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二)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或者委员审议未到场申诉人的书面材料;

(三)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涉及的管理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代表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不公开方式进行讨论;

(五)与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复查结论。

复查结论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结论: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决定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可以建议撤销,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三)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可以建议变更,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四)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程序和权限的,可以建议撤销或者变更,要求相关部门予以改正,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应当出具书面的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经复查认定的事实、程序、依据;

(四)复查结论;

(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并经两名经办老师注明情况;已离校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以及预科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91日起施行。原《华东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2017年修订)》(华师学〔2017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