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人〔2012〕10号 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4-0022发布时间:2014-09-26浏览次数:361

 

各单位:

自2002年我校在全国高校率先实施终身教授制度以来,对稳定我校骨干教师队伍,推动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落实《华东师范大学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华东师范大学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所提出的师资队伍建设目标和要求,结合我校师资队伍发展状况,对《终身教授聘任实施办法》(华师人[2007]12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聘任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聘任实施办法》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聘任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落实《华东师范大学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华东师范大学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所提出的师资队伍建设目标和要求,不断完善终身教授制度,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根据教育部、上海市关于积极推进人事制度与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改革的要求,为稳定学校重要学术骨干队伍,特设立终身教授职务。

终身教授从聘任之日起直至退休,期间毋须进行考核,如无正当理由,学校不得解聘。

第二条 条件

    1、本校在岗在编全职教授。

2、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和职业道德,治学态度严谨。

3、在本研究领域具有很高的学术造诣,国内外具有较高的学术声望或影响。

4、对本学科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是主要学术带头人

5、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积极扶持青年教师的成长和发展。

6、科研成果突出,近年来已承担重大研究项目或曾获得重要的学术成果奖励。

7、担任教授职务满10年以上,且在本校教授岗位工作不少于5(有突出贡献者可放宽)

第三条 职责

    1、承担所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

承担核心课程讲授任务,认真培养研究生,指导和从事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除学术休假或由于承担重大项目经批准专职从事科学研究期间外,每年至少讲授一门本科生基础课、专业基础课、通识课或公共选修课。

2、承担相应的科研任务。

努力争取主持重大、重点研究项目,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高质量的专著、教材,积极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供服务。

     3、承担学科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任务。

发挥学科带头人的引领和表率作用,积极主动培养与扶持青年教师的成长,围绕学术前沿问题,结合本人研究,每年为全校师生做一次公开学术讲座。

第四条 程序

1、个人须向实体单位提出申请,实体单位按照终身教授聘任的相关规定,根据学科发展的需求,并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评议后,向学校择优推荐;有关职能部门也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向学校推荐人选。推荐时须详细说明推荐理由。

2、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被推荐人任职条件进行审核认定。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对被推荐人逐一进行审议,确定最终人选。

    4、校长聘任。

第五条 待遇

1、终身教授聘期指从聘任为终身教授起至在我校办理退休手续止。符合学校延聘条件者,经本人同意后可自然延聘三年;延聘三年后本人提出需继续延聘,且学校发展也需要,可优先考虑继续延聘。

    2、享受国家、上海市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学校提供的终身教授津贴和补充养老金。

3、终身教授在本校办理退休手续后,学校按照终身教授的聘期一次性发放补充养老金,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学校统一代扣代缴。退休前,如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则不能享受学校提供的补充养老金。

4、自2012年起,补充养老金标准由每年2万元调整为每年3万元。

第六条 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