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学校“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增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保证对学生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切实维护学生正当权利,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和工作的正常秩序,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成立“华东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分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监察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管理处、教务处、校团委、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等单位、部门和团体的相关负责人,以及法律专家和教师代表共同组成。申诉受理后,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诉人所在学院、系(所)领导以及研究生会或学生会代表可列席参加。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生处(办公室成员由包括学生处、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管理处工作人员组成),具体受理学生申诉,包括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1.受理申诉的申诉。 2.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对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范围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六、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查 1.原处理决定适用依据不当; 2.原处理决定之程序不符规定; 3.原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事实不符; 4.有证据证明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有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七、学生如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应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八、申诉处理要求 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除有不在受理范围、申诉人撤回或中止申诉等情形外,应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成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会议决定事项应有出席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代理。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中如有与申诉事件直接关联的,应予回避。 九、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 十、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十一、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学校处理继续有效。 十二、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学生处、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