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图书资料购置与管理、提高图书资料使用效益,促进全校资源共享,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图书资料,包括印刷型、音像制品、缩微品、光盘等实体出版物和网络型电子出版物及数据库。本办法所称购置和管理,包括图书资料的审批与采购、固定资产登记、管理与使用。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各项图书资料经费、其他专项经费以及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图书资料购置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学校财务制度,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采购人员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坚决杜绝商业贿赂。
第四条 图书资料购置与管理工作应坚持以教学科研需求为主、促进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资料的统一购置与管理,各院系资料室(或院系图书馆)和项目组可以指定专人或由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图书资料购置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使用学校图书资料经费、其他专项经费或科研经费购置图书资料,必须以项目的预算为依据。如果项目执行过程中有重大调整,须按学校或上级相关部门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第二章 审批与采购
第七条 图书资料采购审批
1.图书馆采购金额3万元及以上人民币的大型成套出版物、网路数据库、增订期刊等图书资料应基于师生和学科发展的需求,通过评估或论证后采购。
2.院系资料室或项目组购买金额3万元及以上人民币的大型成套出版物、网络数据库、增订期刊等图书资料须向校图书馆签报提出采购申请、提交需求论证材料,经图书馆审核批准后进行采购。如图书馆或学校其他单位已经购置的,一般不再重复购置。
3.总金额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图书、网络数据库、增订期刊等资料的采购,可由院系资料室或项目组自行决定采购。
第八条 图书资料采购方式
1.图书资料采购类型分为招标采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和非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直接采购等方式)。纸质图书期刊可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供货商资格标)。校图书馆招标后中标的资格商和优惠条件适用于学校院系资料室和项目组的采购。单一来源的数据库与文献,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2.单价金额小于人民币10万元或批量金额小于人民币30万元的,可直接采购。
3.单价金额大于10万元(含)或批量金额大于30万元(含)且小于人民币100万元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招标等方式采购。金额大于100万元的,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代理公司公开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4.数据库如有全国高校图书馆联合采购或上海地区图书馆联合采购的方案,则加入集团采购,采用集团谈判价格,不再组织价格谈判。
第三章 固定资产登记与管理
第九条 购置的图书资料按如下规则做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的图书资料均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
1.图书馆和院系资料室通过学校或上级图书资料专项预算经费购买的图书资料均作为固定资产。
2.所有其他项目经费购买的图书资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作为固定资产。
(1)中外文正式出版物(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每册或每套单价人民币500元及以上的;
(2)具有保存价值的中外文非正式出版物,每册或每套单价人民币500元及以上的;
(3)年度卷期完整、经过装订的国内外出版的期刊资料合订本;
(4)具有永久保存权或使用权的、人民币单价500元以上的电子出版物及网络数据库。
第十条 固定资产登记方式
校图书馆和院系资料室购买的图书资料自行验收、登记固定资产,分类编目并录入学校图书馆书目数据库管理系统。
(1)其他项目经费自行采购的、符合固定资产登记条件的图书资料,交由校图书馆采编部登记固定资产和加工处理。
(2)固定资产单及图书资料发票交学校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登记入账。不做固定资产的图书资料可直接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保管
校图书馆购置的图书资料由校图书馆负责资产保管;院系资料室购置的图书资料由院系资料室负责资产保管;其他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由项目组负责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单位或个人均需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资产清查,提交资产清查结果。资产报损提交图书馆审核。
第十二条 图书馆每年汇总一次全校图书资料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按国资处和财务处相关管理规定登记和报告固定资产情况。
第四章 资源共享与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图书资料资源共享
(1)由校图书馆购置的图书资料通过校图书馆目录系统或电子资源系统揭示,供全校师生共享。特种资料可根据院系的需求和申请经图书馆批复后调借到院系资料室提供服务。
(2)院系资料室购置的图书资料通过校图书馆目录系统揭示,院系师生有优先使用权。院系应制定管理与服务规则、向全校其他院系开放、实行资源共享。服务规则报图书馆备案。
(3)其他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已登记学校固定资产的图书资料在图书馆目录系统中揭示。项目组或个人优先使用,负责资产的妥善保管。校内其他师生有使用需求时,应尽可能提供文献共享。项目组用完后、或项目个人离校、退休,应将图书资料归还图书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图书馆负责解释。自学校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