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用水用电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索取号:121212-2014-0002发布时间:2014-11-24浏览次数:451

   第一条  为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加强水电管理,节约水电经费,提高资源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工作、学习、生活服务,维持水电供用的正常秩序。坚持安全、节约用水用电,严禁浪费水电和不安全用电行为。实行“装表计量,定额供应,超额收费,违章处罚”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水、电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置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工作协调部、基础教育与终身教育处、国际交流处、教务处、财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监察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处、基建处、保卫处、校医院、后勤保障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水电工作会议。

第五条  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节能工作的监督、指导与协调,统筹解决在节约型校园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校水电管理总体目标和任务;

(二)审批学校水电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批院系水电定额指标和节能改造经费的使用;

(四)审批水电设施更新、改造计划;

(五)审批其他水电管理事项。

第六条  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节能办设在后勤保障部,负责水电管理节能管理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拟订计划用水、用电指标,与地方水电部门的业务联系;

(二)负责拟订学校水电规划和水电定额指标,上报节能工作领导小组

(三)受理用水用电申请,以及对各单位用水用电的监督、检查和奖惩;

(四)负责全校日常用水、用电的计量、统计、分析、核算和收费工作;

(五)拟订水电设施规划,参与改造、验收,做好图纸收集、整理、归档;

(六)有计划地进行节能技术改造,降低水电消耗;

(七)监督、管理水电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  使用单位水电管理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日常水电管理工作;

(二)核对抄表数据和水电费用,并按时缴纳水电费;

(三)协调配合水电紧急抢修,共同做好水电节能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用水用电申请

第八条  新增、扩容、变更户名使用学校水电的用户应先办理申请手续。参照《华东师范大学新增或临时用水用电管理细则》(附件1),申请单位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用水用电申请表》(附件2),交节能办审批

第九条  非学校拨款用户需签订《华东师范大学用水用电协议》(附件3),由节能办指定接水接电位置,委托后勤保障部施工、装表,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条  为加强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大功率电器的增加。用户如需增添一千瓦以上电器,必须向节能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经线路增容方可使用。

第四章  计量管理

第十一条  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单位和个人,均实行装表计量。

(一)节能办负责全校范围内用水用电情况的计量和统计。

(二)临时用水用电(含基建、大修等施工用水用电)用户,应安装计量表。未装表的用户,按用水管径流量、用电设备装机容量、使用时间等估算用量。

(三)实行定额管理的用户用房区域调整时,用户应及时通知节能办备案,以保证计量准确。

(四)计量表若发生接线错误或精确度不够时,用户应及时报节能办,由节能办按调查的实际情况校对核实,给出测算结果。

(五)对于已接入能源监管系统的远程计量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其正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关闭电表或网关电源、拔掉网络线、更改网络设置等。

第五章  水电费结算

第十二条 全校逐步实施全面装表计量、有偿供用水电。

(一)水电收费价格参照《华东师范大学水电收费标准》(附件4)执行。

(二)学校财务处建立水电费专用账户。与上海市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的往来票据由节能办负责核对,上交学校财务处拨款支付。

(三)水电费统一由节能办代收。学校委托节能办对独立核算的单位进行水电抄表、核算、收费工作。

第十三条 使用学校水电的用户实行分类收费管理。

(一)由学校统一支付水电费的用户。学校公共教学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公用场馆、网络中心、路灯、水泵等公用水电费由学校统一支付。

(二)实行定额管理的用户。定额部分由学校承担,超额部分由用户自理。学生宿舍等用电定额为每间每月20度,用水定额为每人每月3立方米。其他纳入定额管理的院系水电定额指标另行制定。

(三)实行按实收费的用户。中山北路校区幼儿园、附小、经济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部门、教职工宿舍、经营性用户、基建或大修工程等。

第六章  水电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施工单位)未经节能办批准,不得私自在学校内的管线上接水、接电。

第十五条  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节能办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由节能办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第十六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竣工验收时,应由节能办参与验收,并提供水、电竣工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以备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  学校工程施工期间,节能办参与水电设施设备安装、新增、转移、拆除等工作。

第十八条  凡人为造成的水电设施损坏或水电资源浪费,视情况追究肇事者责任。

第七章  节水节电管理

第十九条  节约用水

(一)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公共场所卫生间、学生宿舍盥洗室、实验室等用水设备较集中的地方,物业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检查和维护,发现自来水滴漏现象应及时维修。

(二)校园绿地用水和景观环境用水尽量使用天然水或回用水,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消防水浇灌。

(三)积极采用节能型供水系统和用水设备。水电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全校地下给水主管网的检查,对老化管道进行更新改造,安装和更换节水型龙头和卫生洁具。

第二十条  节约用电

(一)加强公共场所照明管理。在保证合适照度的基础上,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巡视和检查,适当减少照明灯开启的盏数,防止白昼灯

(二)合理开启和使用电子办公设备。各单位下班时要关闭电源,减少电子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能耗。

(三)合理使用空调设备。夏季室外温度低于28℃,冬季室外温度高于16℃,不得开启电力空调;一般情况下,开空调时要关闭门窗,室内制冷温度应设置在26℃以上,制热温度应设置在20℃以下;严禁室内无人时开机空耗。

(四)不得在学生宿舍等区域私自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电热锅、电炒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

(五)合理配置和使用电热饮水机。按照人数合理配置电热饮水机,物业管理部门应合理控制开关时间,减少无效电耗。

(六)积极采用节电新技术和设备。在基本建设和设备改造更新时,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积极采用高效节电的新技术、新产品。

 第八章  欠费、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欠费处理

(一)用户应按时交付水电费。节能办向用户送达《水电费交费通知单》,用户如对抄见数如无异议,应在一周内交付水电费,并在存根联签字后交节能办存档。用户如对抄见数有异议,节能办安排人员到现场核对。

(二)凡逾期未交付水电费的用户,按每月水电费总额5‰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以上仍不交付水电费的用户,由节能办发出警告,并采取停水、停电措施,所产生后果由该用户承担。用户如要求恢复供应,应付清所欠费用及相关施工费用。

第二十二条  违规用水用电处理

(一)下列行为均视为违规用水用电:

1.在公共水电线路上私自接水接电;

2.改变计量装置接线,伪造或开启水、电计量装置封印使用水电;

3.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4.故意损坏计量装置,使电表、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5.未经许可(消防事故除外)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

6.采用其他窃水窃电的行为。

(二)上述行为一经查实,由节能办发出警告,并立即采取停水、停电措施,情节严重者,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华东师范大学用水、用电管理办法》(华师办(98)第058号)和《华东师大学生宿舍、教师进修公寓用电管理细则(试行)》(华师后(99)第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华东师范大学节能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