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和审计制度规定,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及报销工作的实际情况,基金会特制定报销细则如下:

1.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放松报销标准,或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项目费用报销需遵照捐赠人意愿操作,符合协议、章程的规定,项目负责人对课题经费支出把关负责。

2.基金会各项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基金项目立项时编制预算,经费支出按预算执行。如需调整预算,应事先向基金会提交预算调整申请,同意后方可调整。

3.报销的票据应真实、合法、有效,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或“财政部监制”,并盖有相符的“发票专用章”或“收据专用章”。发票抬头应为“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票据上有指定适用范围的,需按指定使用范围报销。一般一至三季度发票须在当年报销,第四季度发票在下一年第一季度报销完毕。

4. 协议、合同签订前需经基金会审核。单张或累计发票金额3000元以上需签订协议、10000元以上需签订合同。协议及合同盖实体单位公章(包括合同实际签署双方公章、基金会公章)及签字(院系由财务一支笔签字或签章)。

5.报销时,报销单需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一支笔签字,加盖实体单位公章;原始票据需经办人、所在单位财务一支笔签章,并加盖所在实体单位公章;国外票据需注明用途、外币币种、兑换汇率和对应折算的人民币金额。

6.人员费用的发放纳入学校整体薪酬发放系统,由学校财务处代扣代缴税款。

7.会议费报销需附会议通知、预算表、签到表、签报等材料。发生会议用餐时,要注明用餐人数、姓名。客饭标准为每人每餐最高不超过50元。如召开会议,用餐超过30人及以上的,要提前签报基金会审批。

8.其他各类报销参照学校财务处报销规定执行。

(1)差旅费报销需附差旅费报销单等。

(2)购买办公用品、图书等,500元以上附所购商品的明细清单。

(3)单张或同一家单位发票金额累计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需使用银行卡或网银支付(含微信和支付宝等),并同时提供银联签购单或网银支付清单。

9.报销支出应当与业务活动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支出列支。严禁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票据套取资金。娱乐、康体、烟酒、消费卡、礼品、充值类发票等支出不予报销。

10.其他未尽事宜遵从学校财务处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0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