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使基金会项目运作合规、合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所资助的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项目立项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捐赠者有明确意愿或向本会项目部提出正式申请;


  (二)捐赠者无明确受赠者的,由本会项目部向捐赠者提供受赠项目建议供选择;无捐赠意愿的,捐赠款列入本会非指定用途捐赠。


  第五条 对于本会立项的项目,根据捐赠协议书由项目部及受捐人共同进行具体的组织、策划,设计制作项目实施办法。


  第六条 项目实行管理责任制。签署项目执行协议的受赠单位(受赠人),要按协议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指定专人对项目管理负专责。


        第七条 本会项目部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负责捐赠项目的规划、洽谈等事务,组织捐赠项目的实施;接受捐赠人及公众对捐赠财物使用情况的查询和监督;积极与其他高校及社会各基金会组织联系,合作开展公益项目等。


  第八条 本条例经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