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建设与管理办法

索取号:0505000-2014-0001发布时间:2023-06-30浏览次数:839

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并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促进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设与发展,实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跨越式发展,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是大学教学、科研、服务社会的基本单位。学科建设水平是一所大学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学科特色也是一所大学的办学特色体现。学位授权点是学科的基本元素和载体,学位授权点建设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对学校实现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第二条 我校学位授权点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瞄准学科发展国际前沿和国家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完成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整体布局,基本形成与高水平大学发展目标相匹配、竞争优势明显、重点突出兼顾全面的学位授权体系。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学位授权点建设必须紧密围绕学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中心工作,有利于学校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适应国家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求,坚持与研究基地建设、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相结合,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特色优势鲜明的学位授权点科学发展观。

第三章  优化布局与调整结构

第四条  学位授权点布局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突出特色优势的基本思路,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扶优扶新、宁缺毋滥、稳步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加强基础学科建设,优先发展高新技术和新兴学科,大力发展应用性学科,形成优势学科与特色学科相统一、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相结合、传统学科与新兴学科相促进、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格局。

第五条  我校学位授权点布局的总体思路:

(一)增强和拓展教育学科、资源环境学科的传统优势,为率先建成世界一流学科夯实基础;

(二)发挥文史哲等人文基础学科以及数理化生等理科基础学科等传统优势,努力提高这些学科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知名度;

(三)紧密对接国家,尤其是上海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大力发展相关应用学科;

(四)主动对接国家和上海科技创新战略,服务于国家信息产业技术发展的战略需求,努力开拓以高新技术为核心的信息科学学科方向。

第四章  学位授权点基本任务

第六条  研究生培养是学位授权点的核心任务,是衡量学位授权点建设的重要指标。各学位授权点要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学术型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探索构建并完善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培养机制。

第七条  创新学位管理工作是学位授权点的重要任务。严格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遵守学位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质量和责任意识,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提升学位论文质量。学位授权点应将培育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上海市优秀研究生成果作为重中之重,对优秀博士生进行重点培养,从论文选题到完成过程进行跟踪投入,及时总结研究生培养经验。

第八条  加强学科内涵建设是学位授权点的必然要求。根据学校发展的战略要求,结合本学科的实际情况,科学谋划并审议学位授权点发展的整体规划,对学科点资源进行重组与优化配置,全面协调学科发展过程中教学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加强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与发展。

第五章  自主设置二级学科

第九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文件要求,并参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新目录在一级学科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

第十条  二级学科是学校实施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参考和单元。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和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二级学科设置结合学校发展目标及各二级学科点发展情况,采取相对稳定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二级学科设置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和目录外二级学科设置。已列入《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二级学科成为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学科目录二级学科成为目录外二级学科,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二级学科称为交叉学科。

第十二条  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设置条件:

(一)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二)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一定规模的需求。

(三)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第十三条  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设置程序:

(一)二级学科依托单位提出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和设置方案,由相关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表决,经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

(二)聘请7人以上(含7人,其中非依托单位专家至少3人)的同行专家对通过相关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的二级学科论证报告和设置方案进行评议,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单位通过专家评议的目录内二级学科论证报告和设置方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经参会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后,做出目录内二级学科设置的决定。

(四)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意见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由学位办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设置条件: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一定规模的需求。

(四)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第十五条  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设置程序:

(一)各二级学科依托单位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本学科人才培养条件,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和设置方案,由相关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表决,经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

(二)聘请7人以上(含7人)的外单位(应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同行专家对通过相关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的二级学科论证报告和设置方案进行评议,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单位通过专家评议的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报告和设置方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经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

(四)在规定时间内,学校将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的二级学科设置论证方案、参加评议的专家名单、评议意见等材料在国家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质询。

(五)学校根据公示结果做出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设置决定,并将设置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名单及公示材料、公示结果报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六)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意见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由学位办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一)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二)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交叉学科须参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论证。(三)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变化,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及时撤销不符合条件的交叉学科。

第六章  学位授权点评估与发展

第十七条  秉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谋求发展的总体原则,加强学位授权点的检查和评估工作,提升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水平。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和不同学位类型的特点,学校应制定多元化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重点评估和检查各学位授权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建设情况,并以适当形式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学位授权点评估采取自我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形式。学位授权点应定期开展自我评估,一般为每两年一次。自我评估报告应提交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讨论和评议。对于评估达标的学位授权点,应提出切实可行的加强学位授权点建设意见;对于评估不达标的学位授权点,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学位点应暂停招生甚至取消。

第十九条  学位授权点的外部评估主要依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进行。重点考察各学位授权点在师资队伍与资源、科学研究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学科声誉等方面的建设成果。

第七章  建设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实行博士学位授权点建设负责人制度。每个博士学位授权点民主推荐一名专家作为该学位点建设的负责人,实行任期目标管理。负责人应统筹协调该学位点的学术梯队建设、导师资格遴选、研究方向设置,以及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学科评估等方面的工作。学校将学位授权点负责人的履职情况纳入到年度工作考核中。对于管理成效显著的负责人,学校给予一定的物质与精神奖励。

第二十一条  坚持积极培养与大力引进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学术梯队建设。以创新为主导,改善学术梯队在科研方向、学历、学位、学缘等方面的结构,为学位授权点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加大经费投入,学校划拨专款用于学位授权点建设。专项经费用于学位授权点的立项申报、专家论证、自我评估等方面,由学位授权点的负责人统筹使用,并接受学校审计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