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提高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廉洁从业,根据《华东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华师招标办〔2020〕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学校预算资金且预算金额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但未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以下称为“学校采购”),由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管理与实施。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货物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办公用品、计算机成品软件、厨房设备、家具、空调、汽车、图书、药品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细则所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金融、评估、审计等专业咨询服务,物业、安保、维护保养等运维服务,软件开发、软件或电子数据库授权使用,会展、出版等。
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适用《华东师范大学工程采购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
第二章 采购方式与邀请方式
第四条学校采购可以根据项目情况需要采用快速采购、谈判采购或者单一来源等学校认定的采购方式。
(一)快速采购参照招标方式,在学校采购信息网发布采购公告邀请潜在供应商或者直接邀请供应商,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由评审小组按照评审办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快速采购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六日,成交结果公示一个工作日。快速采购应为货物、服务校内采购的主要方式。
(二)谈判采购参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学校采购信息网发布公告邀请潜在供应商或者直接邀请供应商,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由谈判小组按照评审办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谈判采购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六日,成交结果公示一个工作日。谈判采购主要适用于一些需求尚待明确,需要供应商提供方案或者帮助完善方案等细节的项目。
(三)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仅指货物或服务原厂)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来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4.涉及国家安全、涉密、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急特科研等情况的。
5.经学校层面议事机构或其他形式(如多部门会议)集体决策同意单一来源采购的。
6.其他特殊情形。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先组织专家论证,论证意见经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实施。经学校层面集体议事机构或其他形式集体决策可以直接采购的也可以不再进行论证、公示和谈判等采购程序,直接以议事机构集体决策议决或会议纪要等材料作为签署合同的依据。
第五条学校采购邀请可以采取公告邀请和直接邀请两种方式。
(一)公告邀请是指在学校采购信息网发布采购公告,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邀请方式。
(二)直接邀请是指直接邀请特定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邀请方式。邀请对象可以经过以下方式产生:1. 经专家论证、且论证意见公示后没有异议的;2. 通过学校层面议事机构集体决策确定的;3. 从经学校公开遴选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不少于三家符合项目要求的供应商。直接邀请采购项目不再公开发布采购公告,评审结束后在学校采购信息网发布成交公告。
第三章 采购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用户应做好市场调研,确定采购需求后报归口管理单位立项。立项获批后,由归口管理单位向招标办提出采购申请并向招标办提交采购需求等资料。招标办根据项目情况和需求资料,确定具体采购方式和邀请方式,组织力量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经用户确认后即可实施采购。
第七条 招标办发布采购公告,组织潜在供应商报名获取采购文件。对直接邀请采购项目则直接将采购文件发给潜在供应商。
第八条 对教学科研类项目,只要存在报名和响应人,即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果采购公告结束后没有供应商报名或没有投标人或者投标后经评审没有合格供应商的,可以重新发布采购公告。
其他采购项目报名供应商或现场响应合格供应商未达三家的,须重新发布采购公告;重新发布采购公告后,只要存在报名或响应人,即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调整预算重新采购。
第九条学校采购的评审小组由三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一般从校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不适合随机抽取的项目或校内专家库没有相应类别专家的项目也可由用户单位推荐(或邀请)产生。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完成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条评审结束后,成交结果在学校采购信息网上公示一个工作日。如果公示期间有供应商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则项目暂停,由招标办组织调查复核并于自接到质疑之日起三天内进行回复,如果三天内无法完成回复的,应通知质疑人延迟回复。
对采购业务方面的质疑由招标办组织调查和回复。如果质疑人有证据证明在采购过程和处理质疑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可将证据提交学校纪委监察处进行投诉。
第十一条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招标办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二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对采购文件、采购公告、响应文件、成交公告、评审报告、成交通知书等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如遇到不可预见的紧急事情,按照正常采购程序实施将会影响到学校工作正常推进的,由用户写明事情原委,经归口管理单位核实同意后,可以简化采购流程,由用户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和招标办各推荐1-2家单位作为直接邀请对象进行谈判或询价确定合同对象。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可以从简,但须有评审或谈判记录。
第四章 评审方法
第十四条 学校货物、服务采购评审方法主要有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十五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响应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第十六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百分之十。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响应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响应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响应报价)×价格分满分。
第十七条 性价比法,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评审小组根据各投标供应商的技术、商务等情况,按照性价比最高的原则进行投票,票数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十八条 用户负责合同洽谈和拟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审签。合同应当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署。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时,不得对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变更成交(中标)通知书规定的金额。
第二十条 用户根据归口管理单位有关规定负责合同履行和项目验收。采购合同履行中,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一条 成交(中标)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办可依据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成交(中标)供应商,亦可重新组织采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人认为招标工作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学校招标办要求回避。
第二十三条 对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或捐赠资金或工会资金等非财政性资金用于货物与服务采购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对一些如捐赠合同或者通过竞争获取的科研、培训等之类的项目合同中已经明确合作或分包对象的,按照原合同执行,不再实施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东师范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华师招标办〔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