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校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 一、华东师范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各级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 二、校学生代表大会由各学部、书院、实体院(系)按学生总数的2%—3%选派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不得受过处分。校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由校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 三、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校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修改《华东师范大学学生会章程》; (四)收集代表提案并与相关部门沟通解决; (五)选举、决定新一届校学生会主席团。 四、校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和职责: 秘书长一人 执行主席一人 主席团成员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简称“常代会”)主任和常任代表(原则上常任代表由各学部、书院、实体院(系)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产生)组成。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推选,并经大会通过后产生,执行主席主持校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具体工作由校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全体成员协商开展。 五、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两年,任期内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更换代表,但须上报常代会或校学生会主席团审批通过。 六、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对学生会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执行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权利和义务;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有提出提案的权利和义务; (五)有向原选举单位全体同学传达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及精神的权利和义务。 七、常代会的组成: 常任代表由各学部、书院、实体院(系)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产生。 八、常代会的职权: (一)作为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监督评议学生会组织工作、监察组织章程和工作条例等实施情况、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决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 (二)常代会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二节 各学部、书院、实体院(系)学生代表大会 一、华东师范大学各学部、书院、实体院(系)学生代表大会是华东师范大学各学部、书院、实体院(系)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 二、学部、书院、实体院(系)学生代表大会由各学部、书院、实体院(系)根据本学部、书院、实体院(系)具体情况制定召开办法,上报校学生会批准通过。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其所在学部、书院、实体院(系)学生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