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本科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制度改革,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通知》(沪学位〔2020〕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在原辅修专业办学基础上,自2020年9月1日起将试点推行全日制本科生跨专业类修读辅修专业制度。 为规范辅修专业管理运行,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只适用于2020年及以后招生的辅修专业,2020年以前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一、专业设置与教学要求 第一条 辅修专业是实现学生个性化培养的重要途径之一,我校结合本科办学优势及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每年的辅修专业招生目录及招生计划。 第二条 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由辅修办学学部(院系)制定,经由学部(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教务处备案。辅修专业课程体系聚焦相同主修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确有必要的,可设置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要求,总学分在30-36学分。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至少安排在4学期完成。 二、修读资格与报名录取 第三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华东师范大学及有合作关系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三)辅修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专业类; (四)辅修专业开设院系制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辅修专业报名与录取: (一)报名安排:学生一般可在第2学期进行辅修专业报名,具体时间和报名方式详见每年春季学期的报名通知。 (二)录取方式:报名截止后,我校在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名单中,按照本校优先、主修专业绩点优先、跨专业优先等原则录取。 第五条 主修与辅修应跨专业类,如辅修专业确定后涉及主修专业分流或转专业导致未跨专业类的情形,可申请修改辅修专业。辅修专业修读过程中,专业不得变更,不得无故退出。 三、课程修读与成绩管理 第六条 获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每学期初根据院系制定开课计划的学分总数自行缴纳辅修专业学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缴纳方式详见每学期发布的缴费通知。初次修读辅修专业课程的,可试听两周,不满意者可退课,两周后继续修读的需按期缴费,逾期不缴的,教务处做退籍退课处理。 第七条 辅修专业学生须按培养方案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实验实践教学等各教学环节,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辅修专业的课程成绩记载方式一般与主修专业课程要求相同。 第八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在40-59分的学生,可以参加补考。因病、课程考试冲突等可以申请缓考。补考不及格及缺考学生允许重修,学生需按要求重新选课并缴费。对于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作弊者,校内学生根据《华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校外学生由我校向学生学籍所在高校提供课程考试作弊材料,由学生学籍所在高校给出处分决定,情节严重者可终止辅修专业学习。 第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辅修专业修读期限内,如遇当学期应修的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存在上课时间冲突、师范学生外地教学实习等正常教学安排,经辅修专业课程任课教师、开课院系同意,每学期可申请最多1门辅修专业课程“免听不免考”;本校学生在主修专业修读的课程,经开课院系认定,可以替代辅修专业同类课程,以上两类情形均应缴纳辅修专业相应课程学费。境内外交流学生可于交流学期申请休学。 四、毕业审定与学位授予 第十条 原则上,学生应在主修专业修读期间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辅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至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止。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毕业资格审查与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审查同时进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辅修学位。 (一)具有华东师范大学学籍的本科生; (二)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三)在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要求。 第十二条 辅修学士学位按照下列程序授予: 辅修专业学习结束后,教务处对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并有资格提出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 并提交建议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名单,经教务处审核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授予辅修学位。 第十三条 本校学生的证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主修专业修读年限内同时达到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培养要求者,可取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证书。 (二)在主修专业修读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培养要求而未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要求者,可在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根据自身学习情况及学校延长学习年限相关要求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继续修读辅修专业。若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要求,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证书。如学生要求提前取得主修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辅修专业不再单独发放证书,转为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三)在主修专业修读年限内,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要求而未达到主修专业培养要求者,不提前发放单独的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若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培养要求,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若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主修专业培养要求,辅修专业不单独发放学士学位证书,转为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四条 外校学生,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要求者,发放辅修专业证书;未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要求者,可提供成绩证明。 五、其他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