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研〔2020〕60 号 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02

 

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精神,以及我校《华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华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密围绕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建设目标,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和布局,以学校深化综合改革、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为目标,以提高质量为抓手,依法依规自主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

第二条  学位授权自主审核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及下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两级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学位授权审核。具体工作及相关日常管理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凡是我校尚无学位授予权,且符合上级有关部门的学位点增设条件的学科专业,经学校组织论证,可以申报新增学位点。学校也可以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按照规定对已有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动态调整。

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分为新增《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内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新增《学科目录》外的交叉学科,以及对现有学位授权点的调整。

需申报新增学位点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应符合《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中相应学位点(专业学位类别)的基本条件(基本条件如有变化,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分设领域的专业学位类别,招收培养研究生的领域由学校自主确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案。

每年新增学位授权点数量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新增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需申报新增学位点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由院系提出,经初步论证,符合新增学位点条件的,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核新增学位点前,应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议、论证。

(三)经专家评议通过的新增学位点材料提交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设学部的院系还需报经学部同意)。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对拟上报的学位点进行审核,经投票表决通过方可确定上报。表决办法遵照《华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位点材料,应在学校进行公示。

(六)公示结束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七)每年1031日前,将获准通过的新增学位授权点申报材料按规定上报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各学位授权点要接受国家和学校的检查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或发生严重的研究生培养质量或管理问题的学位点,学校可以予以撤销;学校也可以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对个别学位点进行调整撤销。

撤销学位点应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第六条  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工作,按《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进行。

第七条  被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如需重新设置,必须在被撤销满五年后才能重新提出申请,设置条件与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相同。

第八条  院系、分委员会、学部及学校在进行学位授权点的新增和撤销审核时,应坚持标准、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认真负责,稳妥推进审核工作。

学位授权点的评议、审核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评审纪律,做到廉洁自律,客观公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审核工作,影响专家、委员的评审。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