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华东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细则(讨论稿)

发布时间:2019-12-11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是我校学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华东师范大学就业工作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学生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执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制度。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管理坚持以生为本、热忱服务的原则,为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帮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生职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遵照毕业生就业各项规定,负责本校毕业的全日制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就业管理工作。各院系参照本细则规定,负责本单位毕业生的日常就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心就业管理主要职责  

中心负责本校毕业生的生源资格认定工作,按时向教育部、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生源、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负责《华东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就业推荐表》)及《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的发放与管理,毕业生对外推荐管理,毕业生签约鉴证、解约管理;毕业生就业方案的编制与上报;毕业生报到证的办理;毕业生档案去向审核;毕业生户籍迁移去向的登记;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与上报;毕业生毕业后的跟踪调查。

第六条 院系就业管理主要职责  

负责本单位毕业生生源资格审核;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及毕业生鉴定,包括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意见,协助用人单位完成毕业生政治审核等;向毕业生传达就业信息、就业政策,提供咨询服务;向毕业生发放就业协议书,指导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协助解决毕业生签约、解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毕业生签约备案;毕业生报到证的归档;毕业生就业状况跟踪及反馈,及时关注毕业生就业意向变化,定时更新毕业生就业意向信息,督促毕业生完成毕业生签约调查;本单位毕业生毕业后的跟踪调查;完成本单位毕业生就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就业管理工作进程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进程  

1. 毕业前一年6-8月,院系上报本单位下一学年度就业工作负责人。

2.  毕业前一年9月,完成毕业生生源信息核对;    

3. 毕业前一年10月,完成《就业推荐表》的统一印发;

4.  毕业前一年11月,完成《就业协议书》的统一发放;

5.  毕业当年1月,院系启动毕业生就业意向登记;

6.  毕业当年3月,完成已签约的春季毕业生毕业派遣;

7.  毕业当年5月,进沪就业毕业生上海市户籍申请工作启动; 

8. 毕业当年6月前,确定毕业生毕业去向,办理相关手续;  

9. 毕业当年6月初,编制并上报就业方案;  

10. 毕业当年6月中旬起,进行毕业派遣:打印报到证、档案转递、户口迁移;

11.毕业当年7月下旬,进行就业反馈、统计上报一次性就业率;   

12.毕业当年8月,完成第一批上海户籍审批通过的毕业生报到证打印;

13.毕业一年内,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状态跟踪,受理后续派遣及改派。

14、毕业一年后,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

第四章 毕业生生源资格认定

第八条 毕业生生源资格认定以学籍管理部门确定的名单为基本依据。本科毕业生依据教务处提供的名单。毕业研究生依据研究生院提供的名单。  

第九条  毕业生生源信息来源分两部分,即学籍基本信息及其他生源信息。学籍基本信息以学籍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为准,包括学号、姓名、身份证号、专业、学院、学制、培养方式、性别、民族、考生号、入学时间等。学籍信息以外的其它生源信息由毕业生本人通过就业系统自行填报。毕业生需对本人填报的信息负责,确保真实无误,因信息错误引起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条 毕业生生源地信息按以下原则确定:  

1.本科毕业生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所在地。

2.毕业研究生入学前未间断学业连续攻读的,其生源地为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有过工作经历并已在工作地落户的,原则上以其落户工作地为生源所在地。

3.在学期间,若父母户籍地址变更,毕业生申请落户至父母现户籍地的,须确认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可以接受其户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中心,方可更改生源地。

4.公费师范毕业生的生源省份认定依据毕业生入学时由学生、生源省份、学校三方签订的《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若有异议需要变更,需由原签约省份及变更省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证明,交中心审核备案。参加上海高考的公费师范生,生源地认定原则以本条第1点为依据。

第十一条 毕业生生源资格的认定过程。通过学籍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名单及学籍信息,由院系就业工作负责人进行名单核对及反馈,学生本人进入就业系统核对并填报个人生源信息,中心负责就业管理的毕业生范围以院系核对反馈过的名单为准。

第十二条 学籍异动情况处理办法。若因学籍异动需更改、增加或删除生源信息者,须先由学籍管理部门更改教育部学籍库后,凭相关材料至中心更改。  

第五章 毕业生就业推荐

第十三条 《就业推荐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出具的对毕业生的正式鉴定及身份证明材料。发放对象为参加就业的毕业生。在职定向委培研究生、已确定直升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办理就业推荐表。  

第十四条 《就业推荐表》统一印发流程  

第一步 毕业生如实填写就业推荐表相关信息;

第二步 学院填写院系推荐意见,对毕业生在校期间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步 院系向中心预约统一打印推荐表。

第四步 院系在就业推荐表上加盖公章。

第五步 学生职业发展中心在就业推荐表上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就业推荐表》个别印发情况

博士生可不由院系统一打印推荐表,可在学位论文答辩前通过预约通道进行单独预约打印。

推荐表统一印发后,如因修改、补办、遗失、损坏等原因需个别办理,参照中心印制的《华东师范大学就业推荐表问答》操作。

第十六条 政治审核。 院系负责协助用人单位完成对本单位毕业生的政治审核。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进行政审过程中需要查阅毕业生档案的,原则上只能来我校查看。对于待就业毕业生,若用人单位出具了正式的政审调档公函,需要借阅毕业生档案的,由学校学生档案室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其他鉴定、推荐。毕业生在应聘过程中所需要的其他形式的推荐材料、鉴定材料,均需要先由院系(党委)先推荐、鉴定并审核盖章,再由中心加盖公章。  

第六章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

第十八条 《就业协议书》发放与管理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由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就业文书。《就业协议书》一般毕业前一年的10月下旬可下发至我校。中心领取协议书后,已经完成推荐表统一打印的院系可至中心统一领取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协议书发放对象为参加就业的毕业生(在职定向委培研究生、推荐免试升学者不发放就业协议书)。每位毕业生只有一份《就业协议书》,对应一个协议书编号,不得翻印和调换。院系就业工作负责人在发放协议书时,应要求毕业生出具用人单位的录用函,并严格按照每位毕业生的协议书编号发放,不得错发或重复发放。 

延期毕业的学生如有需要可凭原协议书至就业中心换领毕业当年的就业协议书。延期毕业半年以内的学生,如已经签订就业协议书,需与原单位办理解约后,凭解约证明和原协议书换领新协议书。

第十九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流程

《就业协议书》是对毕业生求职权益的重要保证,毕业生签约前必须认真阅读协议书上各项条款。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中心将不予办理鉴证手续。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书面填写就业协议书各项条款,如另有其他约定条款的,需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或另附补充协议;确认双方对协议内容无异议后,甲方用人单位签字盖章,乙方学生签字;

3.毕业生登录就业系统根据《就业协议书》内容进行毕业去向登记;

4.毕业生将签订好的《就业协议书》(共四联)带至中心鉴证,中心收取就业协议书鉴证登记联;

5. 中心审核毕业生毕业去向,将毕业生纳入当年的就业方案。

第二十条 《就业协议书》的生效  

《就业协议书》一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都应严格履行,不得擅自毁约。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均须得到对方书面同意,并应承担相应的解约责任。学校为鉴证登记方,不属于签约方。

第二十一条 解约后办理新的《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应诚实守信,履行就业协议书的约定。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已经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要求更换新的就业协议书,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 征得签约单位的同意,由签约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同意解除协议证明;

2.将解约证明及原就业协议书交至中心查验存档;

3.申请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中心不予办理解约的情况

1.考取各省市选调生的毕业生,如已与各省市录用部门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离校前中心将不受理其解约申请。

2.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未征得原签约单位同意而单方面违约,对用人单位和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心将不受理其解约事宜。

以上两种情况引起的各种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遗失处理

《就业协议书》若由用人单位遗失,须由用人单位开具已签约证明,在证明中说明遗失情况。由学生本人携证明至中心申请补办,领取新协议书后必须与原用人单位继续签约。

《就业协议书》若由毕业生本人遗失,须由毕业生所在院系发起签报(签报至学生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签报中说明学生学号、姓名、专业、学历、遗失情况,提出重新领取协议书申请。签报经审核批准后,在就业网公示一周无异议,学生可至中心领取新协议书。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生效的就业协议书,不得以遗失或其他方式欺骗学校申领第二份就业协议书用以重新择业。一经发现,学校将追究毕业生的责任,直至取消其派遣资格。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损坏处理

毕业生空白的《就业协议书》如有损坏,以致无法继续使用,须将损坏的就业协议书带至中心,中心视情况予以处理。如《就业协议书》签订生效后损坏,须由签约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后,方可更换,毕业生更换协议书后必须仍与原单位签约。

第二十五条 往届毕业生一般不再办理就业协议书的更换及补办。  

第七章 确定毕业去向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的毕业去向是编制就业方案、办理毕业生派遣的依据。每位毕业生均应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并确定毕业去向,进入就业系统填报个人毕业去向,提交相关备案材料,才能办理毕业派遣。毕业生的毕业去向主要分为八类:  

1.协议就业:分为“签协议就业”及“录用证明就业”。“签协议就业”是指毕业生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到用人单位就业;“录用证明就业”是指党政机关单位只出具录用函或接收函,或博士后录用单位出具博士后进站通知。

2.境内升学:包括考取(含直升)研究生。

3.出国(境):包括出国(境)读研究生、攻读博士后或工作。

4.合同就业:指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5.灵活就业:灵活就业分为其他录用形式就业、自由职业、自主创业三类。其他录用形式就业是指毕业生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在某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短暂,就业单位灵活多变,且用人单位不需要报到证的;自由职业是指毕业生不与任何用人单位发生隶属性劳动关系,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种职业,譬如自由撰稿人、歌手、培训教师、健身教练等;自主创业是指毕业生以法人或合伙人形式投资创办企业的。

6.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定向、委培地区或单位就业。

7.国家地方项目: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含“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应征入伍”、“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

8.待就业。指毕业生在毕业登记时有就业意愿但尚未确定就业去向。

9.不就业。指毕业生在毕业登记时暂不打算就业。

第二十七条 毕业去向登记及提交材料

1. 协议就业

毕业生以签订就业协议或党政机关录用函/接收函就业的,均需先根据用人单位协议内容登记毕业去向,在规定时间前将相应材料交中心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为:

1) 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提交已签订完成的就业协议书。

2)党政机关单位出具录用证明材料就业的毕业生,提交用人单位开具的录用函或接收函,同时上交空白就业协议书。

3)博士后录用单位出具博士后进站通知,同时上交空白就业协议书。

2. 境内升学  

毕业生办理升学手续,需先按升学院校要求登记毕业去向及档案去向,然后将调档函复印件及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交至中心备案。

3. 出国(境)  

出国(境)毕业生,登记毕业去向后,将出国(境)offer及签证(签注)复印件交至中心备案。

4. 合同就业

合同就业毕业生,需要根据合同内容登记去向,并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至中心备案。

5.灵活就业

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均需登记其灵活就业去向,并提交灵活就业登记表,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需要同时提交创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至中心备案。

6. 定向、委培

定向、委培毕业生须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工作。“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人才”(以下简称“骨干人才”)属于国家定向计划,“骨干人才”研究生毕业后,在职人员回定向单位工作;非在职人员一律按定向协议回定向省份就业,签订就业协议书,并提交至中心备案。在定向省份内落实接收单位的非在职“骨干人才”毕业生,其报到证派遣到接收单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非在职“骨干人才”毕业生,如需办理报到证,应向中心提交申请后,方可办理回定向省份就业主管部门的报到证。

7.国家地方项目

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网上登记相关去向,提交项目相关协议材料至中心备案。

8.待就业、不就业

毕业生需登记未就业/不就业去向, 提交未签约去向登记表至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毕业去向审核原则 

中心审核毕业去向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来执行,具体依据毕业生网上登记及上交中心的相关材料生成毕业去向。学生在就业系统中登记的毕业去向必须与其所提交材料内容一致,方可通过审核。

第八章  毕业派遣

第二十九条 就业方案生成  

毕业当年5月,中心召开毕业派遣工作会议,发布毕业派遣工作总原则及方案。由院系组织每一位毕业生生成并核对就业方案。

就业方案核对的内容包括:毕业去向类型、去向名称、档案接收单位信息、户籍迁移信息、报到证签发单位名称。

第三十条 就业方案上报

中心将根据院系上报的就业方案生成初次就业方案,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审定并签发首批《就业报到证》。同时,中心将档案转递数据移交学校学生档案室,由学校学生档案室办理毕业生档案转递;将户口迁移数据移交学校保卫处户政科,由保卫处户政科为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证。一般情况下,毕业生初次派遣于当年6月中旬进行,具体时间依据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及学校的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户籍迁移办法  

户籍在校的毕业生,在毕业当年5月,由中心发布毕业派遣须知,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登记户籍迁移去向。中心将毕业生登记的迁移去向移交至户政科,由户政科为毕业生统一办理户籍迁移证。在此之后需要变更或新增户籍迁移去向的,由毕业生本人至中心办理户籍迁移申请单,再自行去派出所办理。

户籍拟迁入地为上海的毕业生,无需登记户籍迁移信息,可直接凭迁移证明材料至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籍“网上迁移”(详询迁入地派出所)。

第三十二条 档案转递办法  

毕业生档案转递去向的确定必须合乎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的政策,已就业的毕业生还应依据用人单位的具体要求。否则为无效去向。具体情况如下:

1.毕业生协议就业,档案去向必须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内容为依据。单位有人事权并接收毕业生档案的,档案必须迁至用人单位;单位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毕业生的,档案迁至人事代理机构;单位不负责管理毕业生档案的,可由单位出具情况说明,档案迁往同意为其办理托管的人才机构或迁回生源地。

2.毕业生合同就业、灵活就业、出国(境)、待就业以及不就业的。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档案迁回生源地或迁往同意为其办理托管的人才机构。

3.毕业生在境内升学的,档案必须迁移至升学院校。

4.毕业生为定向、委培的,毕业时档案去向依据为所签订的定向、委培协议的内容。  

我校毕业生档案转递由学生档案室依据毕业生就业方案办理。毕业生填报毕业去向时填写档案去向,中心经审核后将有效档案去向信息移交学生档案室,由学生档案室具体转递。

第三十三条 报到证的签发及归档

报到证的全称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它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我校毕业生报到证在就业方案上报后,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签发。

初次就业方案上报后,中心于6月中旬将首批报到证分发到各院系就业工作负责人处。报到证分上、下两联,上联发给学生,由学生带去报到单位报到,下联(白联)装入毕业生档案。

关于报到证办理的详细事宜,可参见《华东师范大学报到证问答》。

第三十四条 港澳台地区毕业生。生源地为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如选择在中国内地就业,可由院系就业工作负责人在生源核对时,将学生信息反馈至中心,由中心将其纳入当年就业系统,可以办理《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但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第三十五条 结业生、肄业生。按上海市相关规定,结业生可以办理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字样。肄业生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予办理推荐和派遣手续。  

第九章 公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家关于公费师范生的政策,公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履行国家义务。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区任教的,需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跨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公费师范生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在生源省内基础教育行业落实单位的,可直接签订《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费师范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没有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由中心根据生源省的要求,将毕业生直接派遣到生源省教育行政部门,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十九条 公费师范生申请跨省就业,应由毕业生本人向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院系及中心确认备案后,向生源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接收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审批,双方审批同意后,完成跨省就业审批流程。  

根据规定,可申请跨省任教的条件为:

1.志愿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任教;

2.在学期间父母户口迁移至省(区、市)外的;

3.已婚需要迁移到配偶所在地中小学任教。

第四十条 公费师范毕业生拟到生源省外基础教育行业就业的,须先办理申请跨省就业的审批手续,方可签订《就业协议书》。跨省就业申请获批后,公费师范毕业生需凭生源省同意出省就业及接收省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以及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中心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公费师范毕业生如需解除公费师范生身份,应办理违约手续。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公费师范生违约在毕业生离校后办理。此类毕业生需本人向生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获批后须将违约证明材料交至中心备案后,方可办理去向登记及毕业派遣事宜。  

第四十二条 “基础教育行业”的范围包括公立以及私立的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院校、高职院校中专部等。  

第十章 后续派遣及改派  

第四十三条 后续派遣。毕业时因为各种原因未办理派遣手续的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首次就业需要派遣的,属于后续派遣。后续派遣受理时间为毕业当年715日以后。毕业生凭签订生效的就业协议书及其他相关材料至中心办理。超过两年未办理后续派遣者,按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规定,将无法再办理就业报到证。

第四十四条 改派。毕业生毕业时办理了报到证,毕业后因更换就业去向需要重新办理报到证的,即为改派。改派受理时间为当年715日以后至毕业一年之内。  

第四十五条 毕业生办理后续派遣或改派时,户籍和档案仍在学校的,办理户籍迁移可至中心出具户籍迁移申请单,再至派出所办理户籍迁移证;办理档案转递可在就业系统登记档案去向,待中心审核后,联系学生档案室办理档案转递。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也不再为其办理相关毕业手续:  

1. 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2. 到单位报到后,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3. 其他严重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