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2019年6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9-10-21

 

在华东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纳入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缴费后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如未缴费,一旦生病就医,所有医疗费用均需自理。所以,大学生应参加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一、门急诊医疗保障

(一)校内就医

1.大学生到校医院就诊,须凭本人校园卡、《校医院就医记录册》在校医院“自助挂号收费机”上挂号。《校医院就医记录册》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记录册借给他人使用。如遗失,记录册收取工本费2元。

2.大学生在校医院门诊就诊的医药费,学校承担90%,个人承担10%(门诊挂号费1元自理)。

3.门诊用药应由医生按照病情需要开具处方,就诊者不得自行指定药物。按照上海市医保规定,一张处方用药不得超过五种,中成药不得超过三种;一般疾病药量不超过三日,慢性病不超过二周。

4.接诊医生根据病情出具病假证明,大学生未经医院诊治而自行休息者,校医院一律不补开病假证明。

5.为保障医疗安全,经静脉治疗的应在原就诊医院进行(治疗所需药品和注射液不宜带往外院使用)。根据上海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校医院不予注射生物制品、血制品、中药制剂。

(二)校外就医

1.因病情需要转到上海市医保定点医院(指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仁济医院、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普陀区中心医院、闵行区吴泾医院)门诊就医的,由校医院的接诊医生转诊到上海市医保定点医院就诊。转诊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大学生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未经转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全部由大学生个人负担。

2.上海市或外省市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居住地所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大学生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3.因病休学或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需要在外省市门诊就医时,可到当地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大学生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报销时出具院(系)相关证明)。

4.寒暑假期间需门诊就诊的,可在居住地所在的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用由大学生先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5.门急诊医疗费报销规定:大学生凭校园卡、转诊单(急诊除外)、病历及各项检查报告及明细清单、医疗费收据(自动挂号单、收费凭证不能为报销所用,应在医院挂号收费处窗口换成上海市医疗门急诊收费票据,即票据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等向校医院申请报销。学校财务处核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学校绑定的银行卡汇入个人帐户。

6.学生门急诊医疗费当年累计(11日至1231日止)300元及以下部分由大学生自负;当年累计在300元以上的部分,可到校医院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报销。

7.医疗费报销截止期:医疗费报销截止日为原始收据开具日后的次年三月底。

二、住院医疗保障

(一)上海市住院

1.大学生在上海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先到校医院转诊至上海市医保定点医院。在上海市发生急诊住院治疗的,无需办理转诊手续。

2.大学生在上海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应凭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通知单、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经院系老师盖章签字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申请表(在学生工作部或校医院网站http//xyy.ecnu.edu.cn下载),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住院结算凭证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有效。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时,应将住院结算凭证的第一联(医疗机构结算联)交至医保定点医院。出院时在住院医院当场结算,无需到校医院报销。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开具住院结算凭证,住院费用自理。

1)自行前往非定点医保医院住院的(急诊住院除外);

2)已经自费结算出院的。

(二)外省市住院

1.指大学生寒暑假期间在外省市居住地的住院或外省市急诊住院。

2.大学生因病休学或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住院的,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大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后,在出院后6个月之内将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医药费收据原件、明细清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等交校医院。

3.校医院在受理大学生提交的外地住院费材料后,登记每位大学生医疗费发票总金额及发票张数等信息。然后按月汇总后到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区医保中心审核后,将相关费用拨付到学校。

4.学校财务处收到区医保中心拨付的费用,并经过校医院逐一确认并及时通知大学生后,大学生到学校财务处领取。

三、大病医疗保障

(一)上海市门急诊大病

大学生因门急诊大病在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到校医院按照普通门急诊报销,再由校医院出具《上海市大学生门诊报销凭证(大病专用)》,学生凭《报销凭证》原件、医药费收据原件或复印件、就诊记录原件或复印件、病史记录(原件或复印件)、明细清单原件或复印件等材料到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大病报销。

(二)上海市住院大病

大学生因大病在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到校医院开具《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同时自己保留一份复印件用于商保报销时使用。大学生住院时将结算凭证交医院,按规定进行结算。出院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小结、明细清单、医疗费用收据原件等材料到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大病报销。

(三)外省市门急诊大病或住院大病的,按规定不可进行居保大病的报销。

四、其他

(一)享受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应诚实守信,严格遵守上海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有外借或冒名使用“校园一卡通”、谎报医药费等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理。

(二)享受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应妥善保管从校医院领取的住院结算凭证等。因保管不当或遗失后被他人冒用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

(四)校医院在办理医疗费用的报销手续时,对于下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全额由大学生个人自理:

1.未经校医院同意,自行去定点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和住院发生的费用;

2.不符合急诊病情的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超过报销截止期的就诊医疗费用;

4.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5.各类疫苗接种费用;

6.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

1)服务项目类:挂号费、病历工本费、磁卡工本费等;出诊费、会诊费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整容、整形项目;矫形治疗;各种健美治疗;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诊疗项目;各种医疗鉴定项目;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康复、检查、治疗器械和用品;市物价局、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近视和斜视眼的矫形术;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等;

5)其它:因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酗酒、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发生的检查、诊断和治疗项目费用;

6)以上未列入的,按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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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