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讨论稿)

发布时间:2019-10-21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就业工作以党中央文件精神为主要指导思想,贯彻国家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 号)、《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219 )文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以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高校就业工作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校及院系就业工作人员。

 

 

 

第二章   领导与组织

 

 

 

第三条   学校构建校院两级管理体系,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学校分管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的校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就业工作;学生职业发展中心统筹开展全校就业工作。院系实体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可委派本单位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指导和开展就业工作。本科生管理在书院的院系,应加强与书院的联动,共同推进就业工作。

 

第四条   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包括:明确工作指导思想、制定工作方针政策、指导并监督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学生职业发展中心贯彻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就业工作的具体要求,工作职责包括:传达相关政策、开展校园招聘、实施职业生涯教育、办理相关手续、管理就业数据、培训工作队伍、开展院系就业工作考评,以及其他就业服务、管理、教育的工作。

 

第六条 院系根据学校就业工作的安排,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包括:落实学校就业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具有本院系特色的就业服务与教育工作。

 

 

 

第三章  政策与流程

 

 

 

第七条 具备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按照学校规定按时完成毕业流程,准确核对个人信息、及时确定毕业去向,并在规定时间内登记毕业去向、办理毕业手续。

 

第八条 非定向就业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毕业去向并办理相关手续;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原则上按照招生协议规定回原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和地区工作。

 

第九条 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公费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确有特殊情况,按照规定办理跨省就业手续。

 

第十条 未取得毕业资格而结业的非定向毕业生具备派遣资格,派遣时需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

 

第十一条    鼓励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十二条 鼓励毕业生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优先在 国家重点需求计划内选择就业单位,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十三条 鼓励毕业生参加地方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 到基层锻炼的项目,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十四条 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十五条 建立就业援助体系,对于就业困难的毕业生,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多方位援助。

 

第十六条 毕业生签约非生源地单位的,按照单位所在地 当年公布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需要变更毕业去向或和用人单位解约的,在规 定时间内按照流程办理。

 

第十八条 户口和档案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校内手续由学校户政科及档案管理部门具体操作,学校就业工作部门配合执行。

 

 

 

第四章  服务与教育

 

 

 

第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政策传达、手续办理和校园招 聘等就业相关的服务,学生有权对就业工作相关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教育,学生有权对职 业生涯教育提出意见和建议,有义务对参与的职业生涯教育效果进行反馈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全体就业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培训服务,支持就业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有需求的毕业校友提供就业服务和职 业生涯教育。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学生就业相关的未竟事宜参 照《华东师范大学学生就业工作管理细则》执行;用人单位招聘工作相关的事宜参照《华东师范大学用人单位校园招聘服务安排》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教育部或上 海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新的就业政策和规定相矛盾的,按新的 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职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