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学生奖学金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10-19

 

一、 学籍管理规定

(一)新生入学:学生凭本人有效护照、录取通知书等材料,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为了顺利完成学业,对于患有传染病等威胁公共健康的学生,学校有权要求其回国治疗,回国路费自理。

(二)报到注册:每学期初,奖学金生要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若不能按期到校注册,必须提前书面请假,否则将被视为放弃奖学金。

(三)在校学习:

  • 汉补:汉补生在一年汉补结束后,汉语水平未达到入专业要求,可申请延长一年汉补;但出勤及学习态度较差、不能通过奖学金评审者,将终止其奖学金,按汉语进修生结业。
  • 转专业:奖学金生报到注册后(包括汉补),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及转专业。如有转学或转专业,必须放弃奖学金待遇。(注意:CSC国别奖学生如申请转学或转专业需得到转出及转入院系或学校同意函,本国驻华使馆照会)
  • 延期:对于不能按期毕业的博士研究生(仅限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请在毕业当年4月,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奖学金延期申请,待CSC批准后方可延长奖学金。硕士、本科生及进修生如需延期,请与本国驻华使馆联系。上海市政府奖学金及孔子学院奖学金生若不能按时毕业,奖学金不予延期,延期后所有费用自理。

(四)毕业离校:学历奖学金生毕业时,要在idc.ecnu.edu.cn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奖学金生活费发至毕业后半个月

二、 出勤规定

(一)签到:奖学金生每月要求到留学生办公室签到(每月15日-25日),若不能来签到且未告知留学生办公室具体原因的,将停发下月发生活费。

(二)实习/调研:学校允许与专业内容相关的回国实习(海外调研)。除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硕士外,海外实习调研期限每学年不可超过三个月,一学期仅限申请一次(在实习调研期间须向国际教育中心每月报备实习调研情况)。实习调研期间三个月内保留奖学金待遇(包括生活费及校内住宿)。如逾期未返校,将暂停生活费补助。如在中国境内实习,需向留学生办公室提交实习申请表,由实习单位签署指导意见书,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实习加注手续。

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硕士,海外实习期间须退出学校提供的住房,奖学金生活费正常发放,如果第二学期未返校,生活费暂停至返校后恢复(学生若在第一学期中返校,住宿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安排)。学生第二学期返校时,须在开学前一个月向留学生办公室提出校内住宿申请。在中国境内实习,需向留学生办公室提交实习申请表,由实习单位签署指导意见书,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实习加注手续。

(三)请假:请到留学生办公室填写请假申请表,由院系或导师同意后方可准假。请假时间超过15,将停发当月奖学金。每学期累积请假时间不允许超过6(含6周)。

(四)休学: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因生病需要休学,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若休学获得批准,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生活费,停止提供免费住房。因病以外其他休学的情况,奖学金资格不予保留。

上海市政府奖学金生、孔子学院奖学金生及华师大新生奖学金生若休学,奖学金资格不予保留。

三、奖学金评审

奖学金生要参加每年两次的奖学金评审,每年4月进行奖学金年度综合评审,每年12月进行奖学金学期书面评审。考核内容包括学习成绩、出勤情况、行为表现、参与活动等。学期评审不合格者,将视其情节予以书面警告至终止奖学金处分。年度评审不合格者,将依照各类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给予暂停或取消奖学金处理。无故不参加评审,视为年度评审不合格。

学期书面评审流程:国际教育中心将评审表交由各院系,院系填写并给出评审意见返回中心;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决议后,对学期书面评审不合格者进行书面警告,情节严重者上报上海市教委。

年度综合评审流程:国际教育中心将评审表交由各院系,并通知奖学金生提交个人年度陈述;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将年度评审信息汇总后提交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综合评议确定奖学金评审结果,年度评审不合格者上报上海市教委中止或取消奖学金处理。

奖学金年度评审参照各类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执行(具体执行标准按以当年度为准)。

四、医疗保险

全额奖学金生享受来华留学生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内容包括:(1)门诊医疗保险 (2)住院医疗保险。门诊费用超出人民币650元/年以上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按照85%的比例赔付,650元以下自理。发生意外伤害及住院治疗情况,请及时联系留学生办公室,留学生办公室可以帮助联系办理费用垫付手续。(保险理赔及咨询,请拨打4008105119,具体内容请参阅《来华留学生保险细则》。)

五、奖学金生活费的发放

对于每月按时签到的同学,学校将在每月8号,将奖学金生活费打入个人账户中(特殊情况发放时间将有变化)。在学期间若银行卡丢失,请速到银行办理原卡注销,并将办理的新卡复印件于当月25日前交到留学生办公室。

六、违纪处分

(一)奖学金生违法、违规、违纪,国际教育中心应当视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处分分为四种:

  • 书面警告
  • 停发生活费
  • 终止奖学金
  • 开除学籍

(二)奖学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包括治安管理处罚、劳动教养、判刑等)或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依照学校相关纪律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三) 奖学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或纵容他人从事间谍犯罪行为的;
       2.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四)奖学金生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公开发表反华言论或对在校教职工不尊重者,给予书面警告至终止奖学金处分。

(五)住校奖学金生违反住宿规定,接宿舍管理部门投诉两次者,给予书面警告。接投诉三次者,停发当月奖学金。接投诉四次且屡教不改者,国际教育中心将要求其搬离宿舍。

(六) 奖学金生如果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10节, 国际教育中心将根据累计旷课数量给予相应的处分。
       1.旷课累计11至20节,约谈;
       2.旷课累计21至30节,书面警告;
       3.旷课累计31至40节,停发生活费;

       4.旷课累计41节及以上,终止奖学金,并留校察看。
如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

(七)奖学金生学期评审不合格者,将视其情节予以书面警告至终止奖学金处分。年度评审不合格者,将依照各类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给予中止或取消奖学金处理。

(八) 受到处分的学生,发生违纪的学年内不得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评奖与评优。

七、其他

奖学金生在校期间的管理,将按照华东师范大学留学生管理规定及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及本科生管理规定执行。